一、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1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现任职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以及“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
赵骄虎律师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在执业的十余年间,他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辩护成果。先后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交通肇事案等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数十起案件实现不起诉;在报捕阶段成功为强奸、贷款诈骗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还实现了多起案件刑期大幅优化或罪名减轻。他秉持“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二、主办案例
在养老项目非吸案中,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X,经营范围含机构养老服务等。该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租赁场所设立门店,招聘乙X、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涉案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先后任X路门店业务员、经理,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部分被告人退缴了违法所得。
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应扣除;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量刑时应区分;庚X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辩护意见审查后,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同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部分被告人需连带退赔损失。
在本案中,赵骄虎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针对性辩护,精准梳理从轻情节,为从宽处罚奠定基础;结合被告人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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