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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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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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被抚养人生活费7、丧葬费。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三、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关于附带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介绍,一般情况下有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分。在此小编提醒您,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在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之内。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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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有那些规定?
1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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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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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富有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
1、刑事案件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逾期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缴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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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以及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进行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若是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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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有一个亲戚现在犯了一些事情,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但它们也有共同点。具体表现为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结果,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被代理人不予承担。
委托人有权改变委托内容或者解除代理权,代理人也可以依法拒绝代理,从而导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我国律师法第2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代理权变更或解除,应当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委托人要求解除代理后另行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处理的,一般不宜再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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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出门就被人尾随到了偏僻的楼道地方给强奸了,看清楚是单位的保安,要去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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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因人身权益被侵犯造成的物质损失,也就是说受害人因为犯罪发生导致物质财产发生损失的,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受害人赔偿。对于精神损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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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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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具体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该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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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是什么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范围的规定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财产损失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作为受害者,也可在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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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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