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要不要保留?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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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口迁出农村、不再农村生活,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另外,农民在别处获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将有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要不要保留?

随着一线城市房价越来越高、二三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农村宅基地以另类的形势活跃着,不少人也开始把目光投射到农村宅基地身上。对于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到底农村宅基地要不要保留律图的小编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解答。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1)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多数村庄无用地规划,村庄无序扩张,违法占地现象严重。农民弃老宅基地不用,往往沿公路、街道以及村庄四周建筑房屋,甚至不惜占用耕地建房,村庄“摊大饼”式向外扩展,内空外撑,村庄“空心”化趋势愈来愈严重,形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

(2)虽然有些地方已经制订村庄用地规划,各相关部门也要求村庄的发展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规划起点高、标准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的虽然符合实际,但要损害到大多数人的眼前利益,操作起来也困难重重,农民对规划政策在认识上产生误区,使土地利用规划执行起来困难较大。

(3)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存在,宅基地隐形市场活跃,私下交易不断。法律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安排,无偿给村民使用,可是村集体对多余或闲置的宅基地却很少收回,随着时间的推移,造成有的户人少占有多处宅基地,而有的户人多却没有宅基地,宅基地占有多寡差距悬殊。多数村民认为宅基地是私人财产,为了经济利益,很多村民将多余的宅基地出售,形成了隐形的宅基地交易市场,造成宅基地使用的混乱局面。

二、宅基地问题产生原因

(1)村民对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村民受传统的宅基地私有和世袭观念影响较深,并且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认为宅基地是祖辈传下来的私人财产,自己拥有所有权,可以当做商品进行交易,村集体也不能收回。

(2)村镇土地规划滞后。

近几年,国家出台“民心工程”、“富民工程”等政策,一些村庄在村镇规划的指导下,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各地在建设规划上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情况,对农村规划投入较少,大多数村庄土地规划比较笼统,没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造成农民建房无章可循、布局混乱,而村内闲置宅基地没有进行改造利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3)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还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例如,规定“一户一宅”,但“一户多宅”现象还普遍存在,如何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没有相应的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里购置房屋,老家房子空着,如何将闲置宅基地腾出没有相应的措施。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福利,以一种独特的形式存在。因为农村村民对集体土地具有占用及使用土地、对土地未来带来的收益享有享受等权利。但是就目前所见,多数村民把宅基地视为私人财产,强行占用使用,只追求私自收益,对农村宅基地不合理分局建筑,导致宅基地格局杂乱,出现“一户多宅”等多种紊乱情况,到底农村宅基地要不要保留,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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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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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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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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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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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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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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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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