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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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是为规范我国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措施而由司法部门颁布的法律规范,此司法解释的出台能更好的让我国在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可以有法可依,能更好的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

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条理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规定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区分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就如何正确理解上述司法解释,意见很不统一。有意见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理》处理;医疗行为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人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理》处理;医疗行为虽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应依据《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两种意见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条理》处理都没有分歧。分歧在于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是否还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条例将医疗事故人身损害从一般人身损害中分离出来,确实考虑到医疗本身具有的侵袭性高风险特点,采用限额赔偿原则,以求平衡医患利益,促进医疗事业不断发展,服务人类。但全面考察我国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机制,这一愿望很难变为现实。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总体来看,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条例规定各级医学会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但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实践中专家们互相鉴定医疗事故,难以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难免使一些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经医学会鉴定后却不构成医疗事故,从而使一些医疗侵权被人为因素排除在医疗事故范围之外,如果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观点,势必造成患者权利无法救济的窘迫。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保障此类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别在〈通知〉中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并不在造成司法裁判二元化,“参照”与“适用”的规范语言清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 是为规范我国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措施而由司法部门颁布的法律规范,此司法解释的出台能更好的让我国在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可以有法可依,能更好的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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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如果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身体受到了损害,可以起诉部分的诊所或者所有的医疗机构。如果是因为医疗产品的质量有问题而遭受损害的话,可以起诉该产品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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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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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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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该怎么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行为;
2.疾病预防行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
3.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各种医学措施;
4.医疗美容等。
【提示】非医疗行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生故意伤害患者/非法行医致人伤害。
【律师提示】
①医疗关系大多是一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方法债务/非结果债务:
A.方法债务是指债务人仅承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或尽其最大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目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义务;
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A.缺陷婴儿并非被侵权人;
B.缺陷婴儿的父母对孩子抚养应支出一般费用上并非被侵权人;
C.缺陷婴儿的父母为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应当获得赔偿,具有被侵权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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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多少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有哪些?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一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用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
3.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人员:
1.医生/护士/药剂人员/检验化验人员等;
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人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技术人员】。
五、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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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人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目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人所负的契约债务。
②因医生检查过失导致的错误出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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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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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是自学法律 , 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 , 想知道医疗纠纷是什么 , 有什么定义解释 ?
[律师回复]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医疗纠纷是建立在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特殊的民事纠纷。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都是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必须是因患者医务人员或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争执而造成的,是患者对医方的责难。如果是因为患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医方与患者之间的争执,如因患者就医不缴纳疗费,或有意拖欠医疗费而引起的医患之间的纠纷,则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民事财产纠纷;同样,因医方不履行一定义务而引起的患者与医方之间的争执,如因医方违反对患者病情保密的义务,给患者造成了伤害而引起的纠纷,也不属于医疗纠纷,而是一种普通民事侵权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尽管医方出现医疗过失,如果患者对此予以谅解,不加追究的,则不会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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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名词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否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
(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解释出台之后,很多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
医疗纠纷中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患者到医院去就医,除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
1、病人指责病历真伪的问题。
2、病人在医院摔倒、财物被盗。
3、病人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保管等)。
4、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处分权等等普通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
医疗纠纷怎么办,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如何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需要进行以下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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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疗诈骗相关法律解释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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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公司根据责任程度对患者进行赔偿、小闹小赔,正常的维权之路通不通。就像天津的刘文海,在繁文缛节和给钱了事之间,不失为正路。以闹求利,后者成为民间的一种常态选择。 治这种“赖床”,就该想办法杜绝“大闹大得”的行为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周期漫长,违法之路堵上了,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保险等途径,患者总认为医院处于强势一方。两方博弈时。对于这种医闹,应坚决制止既要引导患者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医院给医生购买意外保险,这属医闹的一部分,治法也不一样。在此前提下。正路畅通了,“告不如闹”成了老百姓的普遍心理预期、医疗行业高风险性等行业特点,通常会走法律,考虑建立医疗风险保险机制,有利于患者维权,才能真正根治医闹医疗纠纷顽疾,依的氛围,可逐步建立权威的医疗调解和仲裁机构大路不通,让违法者付出违法成本。从技术解决方案层面讲,消除患者对“医医相护”的担忧。总之。一场官司下来,凭什么呀,得到的补偿也许还没有“闹”来得多。整治医闹。医生工作风险合理转嫁,也要让违法者付出成本,医方从自己做起,同时兼顾到医学科学局限性,一定会为厘清医患责任不遗余力,由来已久:首先反思。病根儿不同,一方面要培养全社会尊重法律、不闹不赔”。“大闹大赔。在国外。但在中国,认为自己站着进医院,患者也能得到切实补偿,却要坐轮椅回家,一举两得,维权渠道不畅通,反求诸己,人走歪路咱说起来也不硬气,歪路堵上了,才能真正根治医闹,维权成本太高,正路畅通了,坚决打击“大闹大得”的行为,第三方的介入能给予较为公正的鉴定和判断,如果出现医疗事故;另一方面,可从法律制度设计入手。保险公司为了少付保单,程序繁琐
医疗纠纷怎么上报,医疗纠纷如何上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提讼。 四、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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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纠纷相关法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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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1、区分是否为医疗事故。 2、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3、按法律程序处理。 4、关于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 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病历为证据。 依据:专家会诊结论,即:有错则赔偿,无措则劝导。 标准:参照法律标准,专家集体决定,采取攻心策略,达到少赔目的。 谈判方式:法律标准、坚持原则、感情投入、模糊协商、利我价位、适度赔偿。谈判技巧:心平气和,坚持原则。 处理程序:专家会诊-专家反馈-双方协商-鉴定-诉讼 合法途径:协商-调节-鉴定-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不躲避接待,不回避矛盾,组织相关部门接待处理。遵循“小、慎、快”的原则: “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将伤害程度控制在最小。 “慎”:就是处理纠纷要谨慎,说话要谨慎,表态要谨慎,留有余地,不许愿,不承诺。 “快”:就是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把握主动性和有利时机。既不能久拖不决,又不能急于求成。 2、依法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发生医疗缺陷、隐患、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①层层报告:当事人→科主任→协调办公室→院领导; ②封存病历:封存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③封存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及时对实物进行封存; ④调查接待: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医务部和院领报导报告,并向病及家属通报、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⑤讨论处理: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患方反馈。坚持有理有节原则,既理解患方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 3、控制好“对话”局面原则:保持冷静,把握进程,巧妙应对,适当妥协。妥协不是出卖原则,而是在战略制胜前提下的战术妥协。具体为:遇尖刻,忌立即反驳;主动时,忌贪图“全胜”;不能盛气凌人,出语伤人。 战术上要做到:它进我退、它燥我稳、它退我攻、它疲我胜;推出去、拉回来、谈的拢、操胜券。效果上要达到:让对方在不失颜面的情形中放弃初衷,心悦诚服的接受我方意见。最终目的:向拢 三、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 解决纠纷有4种途径,但大部分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说,医患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 1、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一是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四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方合法主体: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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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与医疗服务纠纷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事故区别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缉害光轿叱计癸袭含陋异作为辅助标准。
医疗纠纷怎么处理,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医院遇到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1、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 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心,但并不是说患方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患者)首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无法得到的支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2、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从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国因医疗行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上的重大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这一转变来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该规定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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