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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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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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承债式转让股权,指个人转让公司股权时,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一般交易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合同时,会根据目标公司(指被转让公司)净资产评估情况暂定一个交易价,如发现事后出现了新的未知负债,说明目标公司净资产下降,股权价格随之下调。因此,收购方会将这部分新出现的负债直接抵减股权交易价款,也即意味着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减少。

案例

某个人股东甲方投资100万元设立目标公司A公司,截至2014年底,目标公司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2015年初,乙方拟收购A公司,甲、乙双方采取成本法(即净资产)计价收购A公司股权。双方约定,以2014年底的净资产作价,A公司已知的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甲方将持有A公司股权暂定以600万元转让给乙方。则甲方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扣除投资成本后,其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乙方担心目标公司在2014年之前可能会有隐含的负债未反映,转让合同同时约定,如A公司将来出现新的交接日之前的负债,包括原来应交未交的税费,要重新计算股权转让价款,新负债直接冲减600万元价款。 假如股权转让分期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前介入检查,检查结果要求A公司补缴2014年底前各项税费100万元。同时,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又发现A公司有一笔合同日之前的50万元负债未登记在账。则A公司产生了两笔新的未知负债150万元,公司2014年底实际的净资产由600万元减值为450万元(600-150)。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该项负债应由甲方实际承担,股权转让价款应由原来的600万元减至450万元。 那么,这种承债式的股权转让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交易双方暂定的价款发生变化是否要改变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呢?

分析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转让成本及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所得。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显然,个人所得应按实际收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规定,股东承担的债务作为其转让收入的抵减项目。因此,在上述甲方转让公司股权中,因被转让目标公司净资产下降而调减的收入,应为甲方股权实际转让收入的减少。由于目标公司出现未知的新负债150万元后,甲方股权转让实际收入变为450万元,扣减100万元成本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为350万元。

通过上述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文章大家应该知道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具体是怎么一回事了吧!如果说在转让公司股权之前没有将之前的债务还清并且隐瞒收购方,那么之前的股权转让价将会降低,用来抵扣债务,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变化。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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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公式
所得税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或20%);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减免税收入减各项扣除减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就其生产、经营的纯收益、所得额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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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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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有股东打算进行部分股权转让,我想知道股权转让包括债务企业所得税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股权转让金额操作技巧(过桥资金)。
  例如,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M公司的所有债务由其原股东A公司承担,债务额度为3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所得为多少?
  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一定会认定为1000-500=500(万元),但因为A公司还要负责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实际上A公司得到的实际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万-500万-300万元=200(万元),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5%=75万元,而M公司300万元以后无需支付,则又实现了300万所得额,M公司需要缴税300万元×25%=75(万元)
  因此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如此运作:
  第
一,M公司做账: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他公司,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300万元,即更换债主?从欠其他公司的钱改为欠A公司的钱。
  第
二,A公司筹集过桥资金300万元,投资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变为800万元。(先增资)
  第
三,M公司立即将300万元归还A公司,A公司将300元过桥资金归还筹集来源方。
  第
四,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500+300)=200(万元)
  即:通过以上过桥资金的运作,将目标公司M公司的债务转化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该运作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换股东,二是过桥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份。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即:将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金额+应收债权-应付债务,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样进行操作,直接可以进行处理,但是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不能解决的是被转让标的企业由于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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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公式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包括国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核定和查帐两种,前者按营业收入计算,后者按利润总额计算。 整体税率为25%,但小型微利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 计算所得税时,核定征收按不含税收入额和税务核定比例计算,查帐征收则基于全年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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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有没有针对法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律师回复] 关键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股息所得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公司股东又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了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金额可分为三部分:投资成本、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第一部分相当于是投资成本的回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投资者即法人股东而言,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自然人股东则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若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要求该部分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损失,经过专项申报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不同方案下股权转让的税负
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案:直接转让、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这三种方式决定了企业能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享受优惠的金额。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得税税负差异较大,现以案例方式分析企业在这三种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和税后净利。
例:A企业2010年2月以
1,200万元投资于B企业,持股比例为100%。后因A企业投资战略调整,拟于2015年2月取消对B企业的投资,终止投资时,被投资企业B的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总计1亿,负债合计
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
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
1,200万,未分配利润
3,3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为案例分析方便,假设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
1、股权直接转让方案。被投资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投资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10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
5,000万元。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该方案下投资企业A的股权转让所得为
3,800万元(5000-1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50万元(38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
2,850万(5000-1200-950)。
2、先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方案。在该方案下,由于被投资企业B存在未分配利润,因此先进行利润分配,投资方A可按持股比例100%收回可供分配利润的
3,3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部分所得无需纳税。被投资企业B分配完毕后,其所有者权益从
5,000万元降低到
1,700万元,因此,企业此时对外转让股权,只能以公允价值的
1,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500万元(1700-1200),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万元(5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分回的投资收益加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即
3,675万元(3300+500-125)。
3、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方案。这个方案先用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再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300万元(1200×25%)。因此,被投资企业B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200万元,而《公司法》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没有限制,因此在该方案中,被投资方可用200万元的盈余公积和
3,3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对于投资方A而言,被投资方转增资本行为可分解为向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该分配的股息、红利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被投资方相当于从投资方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
3,500万,可享受免税待遇。与此同时,投资方增加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成本
3,500万元,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增至
4,7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仍为
5,000万元,因此转让价格
5,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等于300万元(5000-4700),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75万(300×25%),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为
3,725万元(5000-1200-75)。
二、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三种方案中,企业所得税分别为:950万元、125万元、75万元,税负依次减少。究其原因,第一种方案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均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二种方案中,只有未分配利润享受到了免税待遇,而盈余公积所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第三种方案中,不仅未分配利润享受了免税待遇,而且盈余公积中有20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可见,通过股权转让方案的选择,可充分利用免税政策,为股东节约税务成本。在低税务负担的情况下,更容易促使股权转让行为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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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率计算公式
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等于(季初值加季末值)除2.全年季度平均值等于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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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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