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撤销权人需要在一定的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但是各种原因就导致了无权处分撤销权的具体期限有所不同。 在可撤销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该明白自己的撤销期限,那么,无权处分的撤销权期限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无权处分的撤销权期限
《民法典》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民法典》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因此,《民法典》将撤销权的起算点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是合理的。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撤销权属于民事权利,其是否行使取决于权利人,权利人当然可以放弃其撤销权。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无权处分撤销权的期限就是知己知道应当撤销日开始计算,正常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一年,但是如果公司对此另有规定的,就随从公司的规定,如果没有,那就是一年,如果过期,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该案件了,好啦,以上就是关于无权处分的撤销权期限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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