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一、可以撤销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争议解决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百零七条合同规定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如果给对方造成了利益损失需要为此付出赔偿,但对方利益受损与撤销权行使无关的除外。
综上所述,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可以这么总结,首先要行使这项权利需要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需要是合同当事人;其次合同有可以撤销的法定事由或者双方达成合意决定撤销合同;最后行使撤销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需要撤销方承担,当然前提是对方利益受损与合同撤销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