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常见的包括侵权和违约,也即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一)医疗侵权之诉的诉前证据准备
医疗侵权之诉,患方需要证明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并发生了医疗损害;医方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诉前证据准备应以此证据责任分配为依据。
1、患方的证据准备
(1)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化验单、检查报告、处方等其他证据也能证明存在医疗关系。
(2)证明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
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都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化验单、检查报告,尤其是有前后对比的化验单、检查报告也是发生医疗损害的证据。
(3)证明物质损失的证据
(4)其他证据
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虽不是患方的举证责任,但准备证明医疗过错行为的证据,对主张的成立,诉讼请求的实现是有利的,也是必要的。
患方在诉讼前通常无法收集到主观病历,对案件事实的判断肯定是不全面的,即使如此,患方也不可采取盗、抢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病历,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2、医方的证据准备
医方准备的证据主要是病历资料和共同封存的实物,如患者的医疗过程涉及到其他医疗机构,也包括其他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对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说明性书证准备。
医方在准备病历时,要注意保证病历的原始状态,任何改变病历资料内容的行为,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医疗过错无法认定的,都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般认为,医方提供了病历资料,并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因此,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认为是医方的举证义务。
在涉及到输血、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医疗纠纷中,医方应准备证明血液及制品、医疗器械和药品来源的证据(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如纠纷涉及到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的合法性,医方应准备证明其机构和人员合法执业的证据。
(二)医疗纠纷违约之诉的诉前证据准备
医疗违约之诉,原告需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谁主张谁举证。
在患方为原告的医疗纠纷违约之诉中,常见的情形是因患方认为医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时患方应准备证明医方违约的证据,医方应准备证明无违约的证据,其他证据准备与医疗纠纷侵权之诉没有什么区别。
在医方为原告的医疗纠纷违约之诉中,如解除医疗服务合同诉讼,医方需准备证明其与患者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并准备证明应当解除合同的证据。单纯以欠费证据,解除合同,很难得到裁判支持,医方应准备患者疾病痊愈或无继续治疗必要,本合同项下的医疗可以终结的证据。
医疗纠纷违约之诉通常也需要进行鉴定,但这时的鉴定,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举证谁申请,不再是医方一方的义务了。
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方面,所涉及的医疗知识、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当事人,尤其是患者由于受到个人知识水平、个人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的影响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往往会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所以,医患纠纷一旦引起,应当及时积极地寻求相关机构和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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