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物清偿次债务的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实务要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实务要点: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所主张的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诉请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实务要点: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4、代位权行使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5、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实务要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
6、债务人怠于依生效判决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情形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原因,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实务要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7、次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代位权诉讼前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即使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被代位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8、代位权行使前提应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该他人虽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代位权亦不成立。实务要点: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虽然该他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债权人亦无权以该他人名义行使代位权。
9、代位权诉讼不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中止审理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立案时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实务要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虽立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但在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短期内,即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作出裁决,不应认定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以上内容分为九个方面,极其详细的介绍了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并且本文不仅仅对于普通的民众可以参考其中的程序内容。文中的实务要点也是对一些刚出道的律师的以下建议,可以参考运用与自己的诉讼技巧之中去,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强大到难以把控的权利保护制度,其运用的结果最大的方面也是律师如何成功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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