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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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1、代物清偿次债务的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实务要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 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实务要点: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所主张的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诉请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 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实务要点: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4、代位权行使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5、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实务要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

6、债务人怠于依生效判决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情形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原因,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实务要点: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因素制约,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7、次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代位权诉讼前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即使未经生效裁判确认,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被代位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8、代位权行使前提应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该他人虽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代位权亦不成立。实务要点: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虽然该他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债权人亦无权以该他人名义行使代位权。

9、代位权诉讼不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中止审理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立案时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实务要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虽立案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但在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短期内,即对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作出裁决,不应认定债权人滥用代位权,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以上内容分为九个方面,极其详细的介绍了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并且本文不仅仅对于普通的民众可以参考其中的程序内容。文中的实务要点也是对一些刚出道的律师的以下建议,可以参考运用与自己的诉讼技巧之中去,代位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强大到难以把控的权利保护制度,其运用的结果最大的方面也是律师如何成功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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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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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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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哪些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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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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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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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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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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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代交诉讼费用退还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退费的概念及几种退费的情况
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实践中退费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8、其它情况的退费。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上面就是你提出代交诉讼费用退还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我现在因为感情和我老公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离婚。我们是诉讼离婚。不知道离婚诉讼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实施诉讼行为的,当事人本人可以不用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这是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因之一,也是法律上确定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原因之一。
  但是,鉴于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点,那么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别规定。比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但是“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破裂与否的事实,和好是否有望等,不是委托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即使是有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离与不离”问题表态。
  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决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以便审判人员正确判断是非曲直,也便于审判人员进行调解工作,看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就算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无法出庭,那么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出庭。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比如当事人出国在外、身患重病、在特殊岗位等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写明自己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该条规定,既是对离婚案件诉讼代理权的一种限制,也体现了法院一贯的对处理离婚案件的慎重态度。
我想要打一个官司,我签了一个买卖合同,但是因为有很多的个人原因,现在必须要诉讼,但是我非常怕我的诉讼被驳回,请问买卖合同代位诉讼被驳回的情况有多少种?
[律师回复]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可。
规定于合同法当中的代位权当然仅指合同之债,但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也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各种类型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权的基础。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根本未发生合同关系,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合同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但须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条件,然而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争议较大,概括起来有四种主要观点:
(1)只要两个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届履行期,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不再考虑其他实质条件;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待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行使其债权,才能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刚刚到期而未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认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持续期间以多长为合适,有的主张一个月,有的主张二个月,有的主张应视债权的性质与内容而定;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发出催款通知、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提出权利主张、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等,就不能认为债务人是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仅以私力救济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仍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有当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阻碍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解释》第13条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样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1)不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持续一定的期间。因为这一期间极难确定,债权人很难掌握这种期间并就期间届满举证,而且期间的规定会增加代位权实现的风险,故不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须达到一定期间,才能行使代位权,只要到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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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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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我现在因为想要终止一个诉讼,不知道要怎么写。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终止诉讼代理合同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终止诉讼代理合同怎么写,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及与诉讼相关事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在本案中的代理人。
  2.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律师姓名:_________;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资料提供
  
  甲方必须向乙方律师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甲方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导致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诉讼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1.代为起诉、递交和签收法律文书,收集相关证据;
  2.代为推选诉讼代表人并接受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
  3.代为追加、变更被告和第三人;
  4.代为申请回避和控告;
  5.代为参加诉讼,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质证和辩论;
  6.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接收执行回来的钱物等。
  第四条 报酬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于诉讼开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诉讼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至乙方帐户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律师权利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充分应用法律专业知识,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完成本案代理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律师对甲方了解本案进展情况和案件结果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3.乙方律师处理本案而取得的款物,应当及时转交给甲方,但有权从中扣除约定的费用和乙方律师为甲方垫付的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乙方律师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6.乙方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乙方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辩论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8.乙方律师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9.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乙方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
  12.乙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本案所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等费用,并由乙方按照规定代收代交。乙方在诉讼和执行期间不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待执行回款物后,甲方同意乙方从执行回的款物中另行扣除总额的30%作为乙方律师的报酬。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律师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九条 保密
  
  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资料,除因本案的客观需要外,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止。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风险提示
  
  1._________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乙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甲方的方法计算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有所不同。
  3.法院在案件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可能根据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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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有代位继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哪些情况下会有代位继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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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丈夫病危,什么情况下妻子能为丈夫代立遗嘱
[律师回复] 丈夫病危,什么情况下妻子可以为丈夫代立遗嘱
任何情况下,作为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妻子都不能代立遗嘱,但是可以请第三人代立,并邀请见证人。
[案情简介]
陈某与万某是半路结合的夫妻,都有自己的儿女。婚后,陈某查出患有肺癌,在陈某住院期间,万某持一份自己草拟好的遗嘱,其内容为:“陈某在与万某结婚前所购的一套住宅楼由万某继承。” 让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重新抄写了一份,然后和社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医院,由社区工作人员将遗嘱给陈某读了一遍,并让陈某在遗嘱上签名。陈某签名后,万某又握住陈某的手在遗嘱上捺了手印。陈某从宣读遗嘱内容到社区工作人员离开,一直没有开口说话。陈某病逝后,陈某的子女和万某为继承房子而闹到。
[法律解读]
审理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所做的处分,只能由遗嘱人自主的做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代理。万某提供的代书遗嘱,从形式上不符合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的代书全过程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见证人只见证了陈某签字的情况,却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代书全过程。遗嘱宣读后,陈某没有开口说话,也没有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思,结合陈某当时的身体状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为陈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属无效遗嘱。
任何情况下,作为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妻子都不能代立遗嘱,但是可以请第三人代立,并邀请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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