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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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四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昌平区地处北京市郊区,有大量农村土地,政府在修建高铁过程中占有到一些农村土地。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会进行拆迁,对人员进行安置。为了更好的规范房屋拆迁活动,减少拆迁补偿纠纷,昌平区出具了相关政策。那么《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通过本文做个阐述。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现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后,可以按分户处理。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地标准的,可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第五条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前(2003年8月1日)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并且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按照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补助标准为:该次拆迁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2、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3、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拆迁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由拆迁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重新查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拆迁补助。

第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拆迁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被拆迁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1、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建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3、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本区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标准见附表。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

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国土房管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这就是小编收集的《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有关内容,其中对拆迁补偿标准、宅基地面积计算、人员安置费用、相关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拆迁部门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认真统计拆迁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将补偿款落实到拆迁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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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常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4.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月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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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期限。
1
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
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
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
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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