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婚假国家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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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婚假国家规定是什么

一、江苏婚假国家规定

1、国家规定

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故江苏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长为:3天

2、具体措施

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我们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江苏婚假国家规定如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江苏已经取消了晚婚假的规定。现在江苏省婚假统一规定为3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只要用人单位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冲突就是合法的,员工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婚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可以到有关部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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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陪产假为15天,根据江苏省发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国家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延长产假30天,也就是说江苏省产假天数为128天。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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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所以产假不仅仅是片面的顺产假期。下面一起来看看江苏产假的详细规定吧,以及产假工资计算方式。
江苏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江苏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问题
一:江苏省最新的产假规定是多少天呢?如何进行休假?
答:女职工生育时,从预产期前的15天开始,顺产产假128天,难产的(即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问题
二:男职工的陪护假期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陪产假(亦称护理假)的期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间,男方享有15天护理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并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问题
三:生二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是什么?
答:女职工生育二孩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按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目前,江苏省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问题
四: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不可同时享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此处需要分是否缴纳生育保险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问题
五:南京市对于生育津贴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下列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实行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参考法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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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产假规定是什么?
江苏省产假规定是90天,存在难产等严重的情况的可以延长一定的产假时间的,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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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要结婚了,是二婚,帮他问一下江苏二婚婚假国家规定2017的具体内容,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江苏二婚婚假国家规定2017 如下
申请。首先你要在申请再婚婚假的时候被公司拒绝了,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在到仲裁委员会那边的时候,要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并且附上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这些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还要带原件核对。
2、委托。如果你公司在规章中明确规定再婚的人不在享受婚假的,也属于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你可以联合权益受损害的员工一起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参加仲裁活动。
3、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但如果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就要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
因此,你跟你公司因为婚假这种发生纠纷的,应该是你提交相关证据。
4、调解。一般来说,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先行调解,一旦你们双方达成协议了,仲裁庭就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裁决。在你跟你公司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你们任何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就会及时裁决。你要是对裁决不服的,就要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也需要注意地是,在这个15天时间内期满不起诉的,那么仲裁裁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6、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会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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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病假规定是怎样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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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产期是10月份,现在得请假了,听说产假有158天,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请问哺乳假国家规定2018年江苏是多久的
[律师回复]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文章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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