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豪律师他自2014年开始在法律行业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现执业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他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司法机关采纳,取得显著辩护成效。
下面介绍程豪律师主办的卢X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受贿案。案例背景方面,被告人卢XX原是XX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主任科员,在20XX年1月至4月期间,利用负责技术侦察的职务便利,应他人要求擅自违规调取89个手机号码的通信资料,经鉴定这些资料均为“秘密级”国家秘密。卢XX将信息泄露给他人后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108.02元。案发后,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卢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两罪,且其有自首情节。
律师作用上,程豪律师围绕罪数认定、受贿数额计算以及量刑情节等多个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在罪数辩护中,他提出卢XX泄露国家秘密与收受财物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在受贿数额辩护方面,主张借款9,000元应从受贿总额扣除,部分短信查询费用也应剔除;量刑情节辩护上,强调卢XX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交表彰材料说明其工作表现、系初犯,提及家庭困难请求考量,还提及立功线索争取构成立功。
案件结果是,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在罪名认定上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为卢XX构成两罪,驳回“牵连犯、择一重罪”意见;受贿数额认定上全额确认公诉机关指控数额;量刑情节认定方面,认可卢XX构成自首并从轻处罚,采纳“退赃”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立功因线索未查实、工作表现及家庭情况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均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对卢XX数罪并罚并综合自首、退赃等情节从轻处罚。尽管程豪律师部分核心辩护观点未被完全采纳,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法院审慎裁判,成功争取关键从轻情节,还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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