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比较陌生,但是对于稍微懂点法的人来说都是非常熟悉的,而为了让普通人也能知道这一概念,让大家在生活中能够知道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的时候该怎么来维护,作为律图的小编的我今天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怎么来确定的。
一、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诉讼的被告
1、起诉人(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2、被告为被代位的债权的债务人。
3、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四、代位权诉讼权利限制
民法案例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作为原告代位债务人而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债权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不应当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务人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当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是基于其诉讼地位所决定,以及充分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之需要,其诉讼权利义务又应当与作为狭义当事人的原告、被告有所区别。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至于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其诉讼权利原则上不应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在法律事务中,若是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你的被告就不在是原来的债务人了,而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作为债权人,在行使自己的权益是一定要注意有关次债务人的相关规定,不然可能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损害他人的权益。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代位权诉讼的被告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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