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告送达都存有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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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2、公告内容不规范。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6、原告怠于协助送达。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都存有哪些问题?

  一、民事诉讼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为规范公告送达,最高法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但因《人民法院报》的覆盖范围不广,公民也没有看报的义务,受送达人难以看到该公告,导致受送达人出庭率极低,案件多为缺席审理,不利于保障受送达人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2、公告内容不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但实践中鲜有法院在公告内容中写明上述内容,这导致受送达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达的主要内容。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的开头一般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因我国同名同姓者众多,导致被公告人身份的不特定,被告不明确。

  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经过的期限是六十日。加上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以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案件审理期限就很长了,客观上大大拖延了诉讼造成原告诉累,司法效率也低。

  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对于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有以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有以被告方近亲属出具无法联系的证明,虽有一定可信度,但经常出现近亲属为避开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被告下落的情况;有以法院在被告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也只是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但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无具体的标准。

  6、原告怠于协助送达。原告方经常不积极寻找被告的下落,认为纠纷到了法院就能解决,将送达的责任完全寄予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相关介绍,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是一种必要手段,尽管他仍存有上述的六项不足,但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大手段。想要提高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效率及准确度,这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更多法律知识您可以登入律图网站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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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当事人拒收的。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有些会委托兄弟代为送达,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既影响了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故意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在直接送达时,一种是张贴公告,撕毁文书,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邮寄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未成年人管教所),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承认自己是送达人,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送达成功率较高,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见送达方式,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当场和法官对峙、委托送达。目前大多数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拖的时间较长。公告有两种方式、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由监管部门转交),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2,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
3,敷衍了事,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
1,有的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直接送达、公告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4。而在有些情况下,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通过邮政EMS。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被羁押人员送达民事诉讼法律文书是由送达的,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可以直接送达(去,二是邮寄费用较高。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一种是报纸公告,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
5,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来了也不愿意见证,当事人情绪激烈,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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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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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传票多久可以送达被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后,几天会发传票给被告人
1、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7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现实生活中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
2、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所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法律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传票在审理期限内下达。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所以最长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4、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如果案件已经立案,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送达被告(以寄出日期为准)。
6、如果提供的被告电话或地址有误,或者联系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传票的,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时间为2个月),同时给予被告十五天答辩期。在完成送达程序后,承办法官会安排开庭时间,并提前三天向您送达开庭传票。
7、《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原来在看电视上的法制节目的时候,听到什么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也不知道这个是指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 “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之后,又给当事人举证期限,通常做法是:×××:本院受理×××与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日上午×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笔者认为在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做法,当时没有颁布证据规定,不存在运用证据规定给当事人举证期限的问题,而证据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后应按证据规定执行,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应给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因此,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该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并限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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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满多久可以视为送达?
民事公告送达满六十日可以视为送达;但如果是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话,那么一般满六个月就会视为送达,这都是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在公告送达时就需要注明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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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告送达,由原审裁定驳回;公告送达判决书,应当说明出庭地点,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件不应受理的则可以发回重审、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裁决,经过60日。驳回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一般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较少适用。2;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书的。
(4)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如果二审或再审时发现案件不应受理但已作出实体判决,也可裁定驳回,即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传票的,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1,确认当事人无权,适用的是程序法:
(1)采取公告达,对案件进行审理中,一般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对原告的予以拒绝的行为,尚未审结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发现的则应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是发生在人民立案后,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然,即视为送达,或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只要原告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时间为60日,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既可以在的公告栏,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如果你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驳回的,原告可重新提讼,本不应而提起了诉讼,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驳回是人民对诉讼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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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
[律师回复] 当前,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列也越来越大,留给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速度。而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不得不同时面对内外两大难处在外为当事人难找,在内为人员少、审限紧,正是这内外并存的两大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1.因为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故建议法院在立案阶段即应要求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确认详细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 2.对自然人采用直接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 3.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直接送达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人的身份证号、工作部门、联系方式,最好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4.在向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时,必须严格查明该委托代人是否有签收该送达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的权限,避免向无代收授权或代收授权不明的委托代理人送达文书。 5.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明确受送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确切联系地址。在寄送之后,还应注意查收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不能寄出了事,视寄出为送达。 6.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出现只要送达不能即直接公告的情况,必须是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并且,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报领导审批,从严把握。 7.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基层组织、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指派专人予以协调,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其中,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及时将通过“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包括专人专管、尽快送交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实际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加强业务培训等,必要时法院可参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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