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起诉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5条)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42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条)
二、申请财产保全期限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规定》第23条)
三、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第22条)
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案件的类型的期限是不同的,对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来说是2年的时间,一般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开始进行计算。另外,对于举证的时间期限,我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是规定普通程序不少于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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