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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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再审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申请再审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那么,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针对这一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现在就为大家解答。

一、再审的条件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再审程序规范,重视再审申请审查的对抗性四、规定再审案件审查期限,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五、建立了再审案件的分流机制六、符合条件的民事《调解书》也能申请再审七、再审申请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以上内容即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具体介绍,通过阅读我们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满足上文中十五个条件中的一个,法院应当为其再审案件。另外,当事人应当注意的是,申请再审是有期限限制的,如果想申请再审,最好尽早的提出,以免耽误,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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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再审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非当然被撤销。也就是说,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后即恢复到二审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那就是主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唯此,也可以通过撤回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检察院等三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可见,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原一审生效裁判的效力仅仅处于一种中止或者待定状态(笔者在此借用合同法上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概念),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原来的一审生效裁判当因当事人的申请撤诉行为而恢复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说,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能否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因此,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此情形下,如果是由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亦相同。对于被告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原告不可能对该一审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说,包括撤回、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故可以排除这一情形),而被告又服从该裁判,故在实践中原告绝对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撤诉,因为此时撤诉意味着使案件又回复到了原告前的状态,原告据于该一审生效裁判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反之。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如果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原告或者被告),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条规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则就不应准许撤诉),就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
第一审程序审理,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在被告部分败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程序的按
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果是原告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而且原生效裁判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未真实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原生效裁判自应恢复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及其权威性,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且民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即视为上诉人服从原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当时放弃上诉亦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才能进一步规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协调与平衡,故原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就应当予以准许,应当有条件地准许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者单位因此。
第二种:生效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但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至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除上述几种不准许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也应当准予撤诉,原一审判决自然而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是否定说。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的关系:第一种:生效裁判为一审程序的,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后的情形相同,此时,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当然,这里所讲的均为几种普遍性的例子,应当排除当事人通过申请撤诉来规避法律,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当事人的撤诉,中止原生效裁判的事由即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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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及时间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对于一审程序来说,法院受理后,需要及时将起诉本送给被告,并要求其在5日内提交答辩状,然后开庭审理该案件。对于二审程序来说,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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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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