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年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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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农村宅基地有年限吗?

对于农村宅基地,虽然农民只有相应的使用权,但是农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属于自己的房屋,我们都是依附于宅基地之上的附着建筑物来开展活动。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就成为了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有年限吗?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为您解答。

一、 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对于土地所有权,大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仅国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三、 农村宅基地有年限吗?

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可见,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所以农村宅基地是没有固定年限的。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年限吗这一问题的介绍,由此可知,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年限不超过七十年;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是因种类不同而有差异的,所以,对于农村所属的集体经济宅基地,则是没有固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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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有继承权等。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二、什么是使用权?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2、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农村宅基地有没有年限?
1、其实农村宅基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2、综合以上的内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要分情况的,要明确自己的情况才能分清。还要注意的是,农民个人是没有所以权,只有使用权的,并且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继承。
宅基地是否有年限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建房吗
[律师回复] 根有两年的限制。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其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关于审批的要求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审批条件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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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土地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您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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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宅基地不能流转,不仅给农民的财产权施加了约束,而且造成了宅基地的粗放性使用和资源浪费。由于农民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他们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获得宅基地,但因为不能流转,他们又没有动力去促进宅基地经济价值的提升。同时,大量农民入城镇工作,农村人口减少,造成了大量宅基地的荒废。现在需要把闲置的宅基地使用起来,以弥补农村建设用地的不足,或者对荒废宅基地进行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都需要宅基地可以合法流转。同时,只有经过流转,农民对宅基地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才能充分体现,增加农民收入。
3、推动土地财产权益的流转是农村改革的大方向。有偿转让以及合理的退出与补偿机制,将能使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增加建设用地与耕地面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粮食安全。
4、要推动宅基地的流转,必须完善相关的征收补偿制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宅基地的征用补偿,一部分是支付给农民,另一部分是给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组织,但个体农民因势单力薄、经验缺乏、维权意识差等原因,往往在补偿时利益受损。而且,宅基地的补偿标准目前各地不一,一些地方还是参照农田标准,与城镇化过程中宅基地实际价值大大提升的现实严重脱节。所以,现行的补偿方式必然造成对农民的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5、要促进宅基地流转,还必须明晰农民财产产权,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虚化这一普遍问题。明确农民对宅基地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性质及各项权能,流转才有合理的产权基础。
6、另外,宅基地是当前农民享有的基本福利之一,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首先完善福利制度,降低农民对于宅基地的依赖,使其享有制度性保障(包括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才能免除他们在宅基地流转中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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