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起诉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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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民事诉讼起诉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一、民事诉讼起诉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民事诉讼起诉后是否申请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期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三、在债务纠纷案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通过对上文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民事诉讼起诉后可以追加担保吗方面的知识。如果我们察觉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在起诉后要求追加保证人,由其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法院会根据我们的申请决定是否追加。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债务人出现逃债的情况,我们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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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可以追加担保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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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讼后可以追加担保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诉讼后可以追加担保吗问题解答如下, 到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保证人,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可追加,也可不追加。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不予认可。民事诉讼后是否申请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期间可以申请人民进行财产保全。在债务纠纷案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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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够追加担保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能够追加担保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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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第二人民事诉讼二审能追加第三人吗,可以追加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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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不能追加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能不能追加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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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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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能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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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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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 第三人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分析: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追加第三人为被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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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可不可以追加担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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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分析: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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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追加被告或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被告能不能申请追加被告或 第三人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分析: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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