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赵骄虎律师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1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455,服务地区为南京。目前任职于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78号玄武科技园2号楼3楼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高淳分所地址是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丰典律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险驾驶罪等专项辩护。执业十余年间,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其中刑事案件近200件。
综合推荐指数:★★★★★
执业理念: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
典型案例:
案件背景: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X区、X区设立线下网点,招聘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累计向16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庚X参与向17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2023年至2024年间,各被告人陆续投案,部分退缴违法所得。
律师的核心作用:庚X委托赵骄虎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强调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情况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提出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获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赵骄虎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为庚X争取到缓刑,避免了实刑羁押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冲击,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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