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国有股、法人股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它们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可见,依法转让手中持有的股份以增强其流动性是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目前,在我国上司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不但社会公众股、法人股的所占比例偏大,而且只有前者可以在沪深证交所上市流通,由此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特、畸形的股权结构,造成国有股的股性呆滞,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导致国有股本的营运质量不高,运作效率低下。而同为普通股的法人股在国家允许其上市流通的政策出台之前,可以依法进行场外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也为股权协议转让开设登记过户专场。虽然这与国有股、法人股的真正上市流通提供了必要的铺垫,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通过协议转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有股、法人股流动性不足的缺陷,使其以往股性不活跃的状况有所改观,有利于改善国有股、法人股的营运质量,提高它们的运作效率,从而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股、法人股难以上市流通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改善好人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股票发行额度管理的原因,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几乎没有一个是按照股权结构最优化原则来设计的,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象。因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比重过大、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这些公股难以上市流通一直是困扰上市公司和国有股东的难题。通过协议转让,不但可以适当降低国有股的所占比重,有利于改善和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进一步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而且可以活跃国有股的股性,增强其流通性,有利于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清楚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的“人为分割”的特征,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健全上市公司的外部监控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素质,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可以盘活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的存量资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从上市公司的股东构成来看,拥有巨额国有股和发起人法人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希望通过股权交易来增强股权的流动性,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质量;同样,社会法人股东也希望通过法人股流动来减少和避免参股资金长期沉淀,以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此外,还有部分法人股的认购资金来自于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个人集资,他们更加迫切希望通过转让流通,以增强法人股的变现能力,尽可能减少投资的经济损失。而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协议转让为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较为可行的现实思路,可以盘活国有资本存量,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切实维护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的正当利益。
4、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国有股,可以促进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以收缩国有经济占线、改善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
国有经济应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也就是说,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产业领域,国家应保持控股地位;而对一般竞争性的产业领域,国有资本应当退出。这样,就可以避免国有经济占线拉得过长,以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的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支配力和带动力,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从而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此外,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是“十五”期间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任务之一,而加快国有企业产权流动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由于上市公司产权相对清晰,运作比较规范,其国有资产经过科学、严格的评估,为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合理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以上市公司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活动,不但可以盘活上市公司的存量资产,而且为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实现资本经营和产权流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5、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有利于为H股、红筹股公司的海外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北京控股、中航技等国有企业在筹备红筹股公司的过程中,均通过股权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了若干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这不仅使其扩大了资产规模,改善和优化了资产结构,提高了资产的营运质量,从而为进一步在香港上市创造了有利的前提条件。
以上是对股权转让协议的作用有哪些问题的详细介绍。从上可知,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订立股权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股权转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证券市场的不足,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优化证券市场的资源,逐步完善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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