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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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制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是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使利害关系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要查明该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要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证据保全制度现在并不十分健全,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就会出现证据损坏的事情。所以要加大对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这样也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最大的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大家还是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自己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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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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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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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关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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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证据制度的关系是什么,诉讼法中的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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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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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证据制度与证据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全制度是指人民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对中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财产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保护性措施的总称。 适用财产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存在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必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财产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保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存在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能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在必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财产保全的对象与措施 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能明显地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 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3、财产保全的过程 人民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财产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做出保全措施的人民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措施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与人民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否则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诉前财产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人民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人民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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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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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建立消费民事诉讼制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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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建立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有哪些功能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该问题既是司法实务亟须规定的问题,又是争论较大的问题。经过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在对该问题进行规定时,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是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此外,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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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是什么?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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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消费民事法律诉讼的制度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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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传统意义上,消费、投资与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当前,我国已进入消费需求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加快升级,消费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主要拉动作用阶段。经济结构不断优化,2020年—2020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7%提高到6 4.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适应消费加快升级,以消费环境改善释放消费潜力,以供给改善和创新更好满足创造消费需求,不断增强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 消费维权法律制度的多样化、成熟度等标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亦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准,构建起完善的、多元的、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消费权益法律体系,公民个体消费权益和构成消费公共利益的集合权益才能得以充分保护。发挥司能,保障消费维权、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人民的重要使命。 但毋庸讳言,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特点,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现状仍然持续。特别是随着生产和服务的日益集中化、专业化、复杂化,侵害大规模消费者或者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增多,比如问题疫苗事件、问题奶粉事件、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等,单纯依托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私益诉讼难以根本解决问题。最高人民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法律规定基础上,制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我国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待实践探索和检验。
中国法律中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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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由将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本国。因此,不同国家的的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便各不相同,甚至完全冲突。关于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散见于其它一些法律法规。总结起来,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根据,也称属地管辖权,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以一定的地域为管辖根据,由该地域所属行使管辖权。这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管辖根据之一。也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根据。作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的“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谓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是指被告离开自己的住所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以公民为被告时,如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又根据该法第237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同样也是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要是指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亦可成为我国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
2、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种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中。我们通过对该条的考察,不难发现,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①、在适用时应受到被告住所地的限制,只有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才允许以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作为管辖权的根据;
②、上述“地域”为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性的权益纠纷,也就是说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人身性质的争议,如人格、身份权、亲权等纠纷只能以住所地为管辖权的根据;
③该管辖根据只适用于基于有形财产权(包括动产及不动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而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争议均不适用;
④、以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管辖根据还强调该财产能被扣押方能适用,也应意味着若被告在拟行使管辖权的所在国中的财产是依法不能扣押或价值过分低于争议标的金额时,不宜以财产所在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3、法律事实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及其它一些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事实发生地作为我国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一般发生在合同、侵权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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