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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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但是我国民诉法中关于诉讼行为意思瑕疵的规定实质上是不明确的。诉讼行为瑕疵是与程序法固定相关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
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一、民事诉讼行为瑕疵是什么意思

所谓诉讼行为瑕疵,是指没有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实施的诉讼行为。因此可以说,诉讼行为瑕疵是与程序法固定相关的形式意义上的概念。所以,对诉讼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人们考察的重点并不是审查行为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而是审查行为的方式是否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

例如,当事人提出了某种申请,该申请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不是看申请本身的内容是否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是审查申请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这样的区别,是为了将实体法上的行为与诉讼法上的行为区别开来,对待不同的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来判断。

二、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情形有哪些

1、对主体的错误认识造成的瑕疵。例如在起诉时,认为自己具有当事人资格,或者认为对方具有当事人资格,从而在起诉状中写错名字;或者在证据调查时,错误指认证人等等。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纠正诉讼行为瑕疵的方式分为当事人自己(撤诉)纠正和法院纠正(告知诉讼法规定,或驳回起诉或指出当事人的错误,限其纠正)。

2、当事人对程序事项的无知造成错误,主要是对管辖、期日以及程序上其他事项不甚了解造成延误实施诉讼行为等。

3、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当事人意思沟通不畅造成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与当事人表示不一致。此时,应该允许当事人纠正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害则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

三、民事诉讼行为瑕疵该如何处理

1、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行为或者补正瑕疵。原则上应该撤回有瑕疵的诉讼行为。例如,通过实施无瑕疵的行为将出现的瑕疵除去。只是要注意的是,除去有瑕疵的行为,并非对过去实施了的有瑕疵行为的治疗,而是使有瑕疵的行为变成无,消除其存在,实施的消除行为作为新行为发生效力。

2、通过追认除去有瑕疵的行为。上面所述关于代理人与当事人意思沟通不畅造成的行为瑕疵,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后追认方式确认代理人的代理权,从而使本该无效的有瑕疵代理行为变为有效。

3、对有瑕疵诉讼行为进行治疗。有瑕疵的诉讼行为,可以通过除去或者追认的方式来使新行为发生效力。但是,也可以采取在原来行为的基础上,在承认行为无效的前提下,肯定通过治疗有瑕疵行为,使其在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效力的做法。例如,当事人放弃诉讼上的权利(例如陈述权等),同时并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权益时,可以确认为有效行为。

上文中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相关知识,一旦发现民事诉讼行为具有瑕疵,最好是及时撤回有瑕疵的行为,然后重新作出正确的行为,我们要注意,当发现行为具有瑕疵时,切记要及时对其进行补救,否则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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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和类型。大家要依法做事,遵法守法,在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时要本着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不要乘人之危或者耍心机欺骗他人,不然就是签订了合同,过后如果对方到了,也会裁定合同无效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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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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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和类型。大家要依法做事,遵法守法,在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时要本着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不要乘人之危或者耍心机欺骗他人,不然就是签订了合同,过后如果对方到了,也会裁定合同无效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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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产品有瑕疵,俗称是指产品存在毛病。例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缺陷。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相关法律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瑕疵是什么意思产品有瑕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产品有瑕疵,俗称是指产品存在毛病。例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的。所谓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比如,洗澡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等,都属于产品缺陷。一般情况下,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相关法律可参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什么是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股东瑕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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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民事诉讼法院的认定方式
瑕疵证据的采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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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对于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种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新密市金堂县屏山县宿豫区萧县平武县河间市虽然签订合同时,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和类型。大家要依法做事,遵法守法,在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时要本着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不要乘人之危或者耍心机欺骗他人,不然就是签订了合同,过后如果对方到了,也会裁定合同无效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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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是什么意思? 有什么用途呢?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新密市金堂县屏山县宿豫区萧县平武县河间市虽然签订合同时,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具有了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受欺诈威逼等迫于无奈、意思表示有瑕疵时签的字盖的章,那么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意思表示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意思表示瑕疵有哪些种类呢为您解答。
一、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
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
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上述内容是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和类型。大家要依法做事,遵法守法,在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时要本着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不要乘人之危或者耍心机欺骗他人,不然就是签订了合同,过后如果对方到了,也会裁定合同无效或者对合同进行变更、撤销的。
借条有瑕疵怎么办,借条有瑕疵怎么办,借条有瑕疵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把借条毁损,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呢 不是。 案情: 李某系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21年9月8日,居民斯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费为7000元。因斯某当时手头紧,就给李某写下一张,并口头约定欠款待案件审理完毕后给付。案件审结后,李某多次向斯某索要欠款,一直未果。今年5月24日,斯某找到李某称先偿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重新打欠条,李某表示同意。斯某拿出2000元晃了一下,并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在尚未签名的情况下,向李某索要上次的欠条,李某将欠条给了斯某。随后,斯某将欠条撕毁并塞进嘴里嚼碎,李某见状报了警。民警来到现场,找到了被斯某损毁的欠条。在民警的帮助下,李某将欠条重新附粘在纸上。10月13日,李某将斯某诉至,要求斯某给付欠款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12月7日,红山区人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官在庭审中根据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等综合分析认定,特别是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认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7000元。 法官说法 被嚼碎的欠条仍可作为证据 红山区人民法官赵颜锋:法庭在裁量本案的过程中,对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欠条效力认定运用了证据规则的两项内容:一是证据完整性。证据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本案中,欠条虽然被被告撕毁嚼碎,原告进行了粘贴,使欠条仍保持了证明双方间欠款事实的完整性。因此,这张被嚼碎的欠条作为证据使用时,并不具有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二是举证责任的承担和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斯某对欠款事实确认,争议的焦点已由欠款事实的确认转化为斯某是否已经还清欠款。李某主张的欠款事实有欠条为证,斯某提出与其相反的已还债的主张未提供其还款的证据,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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