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它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二、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及特征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起实施)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三是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四是不可流转。即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二、如果已经发生了一户多宅,该怎么处理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其中,“一户”是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来判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当然,如果子女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如果已经发生了一户多宅,可以用以下办法处理。
1、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现如今,鼓励农民工进城买房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已经在试点地区开展了,但是,大部分的农民表示愿意进城,但是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因为宅基地的补偿款太少了,而且,退出宅基地后以后永久都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
2、农村宅基地将允许固定范围内的有偿转让
目前,制度规定的在允许固定范围内进行宅基地的有偿转让是指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同一个村内才可以进行宅基地的转让,而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未来很有可能扩大转让的允许范围。
3、农村超占和多处宅基地的农户将会收费
目前,很多农村地区都会出现超额使用宅基地和一个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随着新政策的开展实施,超占和多处的宅基地将会另外收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还不清楚,据悉是由每个省份各自拟定收费标准。
4、在宅基地新建或者翻修老房子均需审批
众所周知,前些年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只需要跟村委打声招呼就可以了,然而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现如今无论是新建房还是翻修老房子均需填写书面申请且经过层层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动工。
5、两年及以上闲置的宅基地将会被收回
现在,很多人进城落户了,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导致农村老家的宅基地被闲置。随着新的宅基地制度颁布实施,如果是那种破旧无人居住的老房子,长时间无人居住的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发放给更有需要的人。
一户多宅的现象有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一时半会能够解决的,很多农民朋友都面临着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以后怎么办的问题,相信我国随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整治。在改革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些阻力,也会出现很多误会,农民朋友请相信,改革是为了咱老百姓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