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债不还起诉对方不签字会影响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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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书签字是证明你收到了这个文书的意思,如果不签收的话,没有影响法律效力的。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别人欠债不还起诉对方不签字会影响法律效力吗?

一、别人欠债不还起诉对方不签字影响法律效力吗?

起诉书签字是证明你收到了这个文书的意思,如果不签收的话,没有影响法律效力的。

二、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三、留置送达

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综上所述,别人欠债不还起诉对方不签字的话,就会留置送达,也就是证明已经将起诉书送给当事人了,即使当事人不签字,也不会影响法律效力。但是,同时要注意的是调解书是不适用于留置送达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代收人对调解文书进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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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之债之连带性及涉他性。债之连带性,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各债权人得请求为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全部给付义务之义务,惟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之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或者连带债权人之间的连带性。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对于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所生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判断涉他性标准为共同目的之达成,即在消灭债务。连带之债采各债权或者各债务间对外具有连带性,对内具有分担性的制度设计。故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特性。
  
三、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其是一种实体权利,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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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连带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才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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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笔者认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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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的义务和免责效力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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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的义务
(一)积极补救义务。当事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对开发商来说,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后补救外,最好在确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交房的情况;对购房人来说,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将至时,应事先对自己的时间做好安排,避免错过接收日期。
(二)告知义务。当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通告对方当事人,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这在合同示范文本中留有空白,要求开发商填写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时,及时告知购房人的时限。
(三)举证义务。当事人一方提出免责的,有义务举证,作为其免责的证据。一旦免责情形出现,提出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留好有关的证据,比如政府的公告、气象预报、生病住院的单据等等,作为有效的免责证据。否则,一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提出免责的一方又不能举证,那么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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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期限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担保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亲自履行担保义务。
2.正确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在被担保人由于不可抗力除外的其他原因不履行债务时:一方面应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为出发点来履行担保义务,另一方面应避免由于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被担保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例如担保人不把其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告知被担保人,造成被担保人对担保权人的抗辩权丧失。
3.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基本原则,担保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担保原则。例如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被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如果能用同类物补充担保物时,就不应当故意选择其品质较原抵押物低劣的物品来充当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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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例如,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办理抵押物登记是担保人应履行的担保义务,担保权人有义务协助担保人履行这一义务,与担保人一同前往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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