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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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能提出再审程序的情况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能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破产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再审和申诉事实与理由的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等;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同时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述的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条件以及民事诉讼再审的其他相关知识。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提出再审是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十五种情况之一的情况才能提出再审,否则是不可以提出再审的。而且提出再审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否则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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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人民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二审人民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印章。上级人民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重新审判。
2、人民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重新审理: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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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开启再审手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经过二审可以直接申请再审程序吗 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的,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可以向申请再审。 但是再审申请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其属于“非常程序” ,具有“反程序性” 。有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原审人民决定再审和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审和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次数的限制为一次。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的诉讼阶段。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他们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审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后再审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非当然被撤销。也就是说,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后即恢复到二审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那就是主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唯此,也可以通过撤回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检察院等三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可见,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原一审生效裁判的效力仅仅处于一种中止或者待定状态(笔者在此借用合同法上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概念),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原来的一审生效裁判当因当事人的申请撤诉行为而恢复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说,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能否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因此,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此情形下,如果是由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亦相同。对于被告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原告不可能对该一审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是持肯定说,包括撤回、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故可以排除这一情形),而被告又服从该裁判,故在实践中原告绝对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撤诉,因为此时撤诉意味着使案件又回复到了原告前的状态,原告据于该一审生效裁判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反之。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如果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原告或者被告),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条规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则就不应准许撤诉),就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
第一审程序审理,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在被告部分败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程序的按
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果是原告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而且原生效裁判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未真实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原生效裁判自应恢复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及其权威性,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且民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即视为上诉人服从原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当时放弃上诉亦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才能进一步规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协调与平衡,故原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就应当予以准许,应当有条件地准许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者单位因此。
第二种:生效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但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至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除上述几种不准许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也应当准予撤诉,原一审判决自然而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是否定说。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的关系:第一种:生效裁判为一审程序的,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后的情形相同,此时,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当然,这里所讲的均为几种普遍性的例子,应当排除当事人通过申请撤诉来规避法律,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当事人的撤诉,中止原生效裁判的事由即行消灭
二审可以开启再审手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经过二审可以直接申请再审程序吗 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的,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可以向申请再审。 但是再审申请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其属于“非常程序” ,具有“反程序性” 。有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原审人民决定再审和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审和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次数的限制为一次。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的诉讼阶段。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他们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审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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