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
1、民事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众所周知去年君某律师事务所的赔偿和罚款处罚刚刚尘埃落定,前有法律规定后有典型案例不得不警惕。
2、刑事法律风险。《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当然故意出具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那么过失到什么程度才承担刑事责任呢?该条文第三款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重大事实”是指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严重损失以及在社会上产生特别恶劣影响。
二、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法律人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坚持执业原则,不故意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一)尽职调查
1、全面审查
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对照《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所列项目,对每一项都要出具法律意见,不得遗漏。
2、实质审查
有些律师仅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再对比法律法规就直接出具《法律意见书》,且形成惯例。殊不知,这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对待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律师应当审查和验证客户提供的业务材料,不得不作核实即确认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除此之外,我们必须以律师身份重新收集需要查明的资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再与客观事实进行对比分析,验证书面材料与客观事实的同一性,必要时要向第三方求证。律师进行实质审查,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3、严格审查
律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范,对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分析,不得模棱两可,左右皆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各类材料,不得在没有掌握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或误导客户及其他相关方。
总之,律师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
(二)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2、律师编制或审核证券法律文件以及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以尽职调查的结果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公布实施的办法、规定、准则和规则。
3、律师不应当就证券法律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中应由委托人、保荐人和其他相关方负责的专业性内容发表意见,也不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尽力核实相关传真件、复印件、副本和节录本等是否与原件一致;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核实的,应当明确予以说明。
综上所述,出具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风险不仅有民事法律风险还有刑事法律风险,然而风险虽然很大,但并不是不能规避。只要尽职调查,不出具假的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风险就会大大地降低。同时,当遇到合理努力也不能核实的,应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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