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是什么
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其应当更多地倾向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从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宗旨而言,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地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使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济,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仅应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则意味着在机动车方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反而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这显然背离了交强险制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交强险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任,但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无论受害人一方有无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到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出现了解决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的某种非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立法选择,而此立法选择的基础就是强制,目的是为了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救济的基本需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并排除保险公司援引其他保险条款约定来对抗受害人的请求赔偿,以此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具体来说,在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交通事故责任,但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的,无论受害人一方有没有过错,保险人都必须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样做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兼顾了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只有确定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我们才能清楚的知道,究竟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会做出赔偿的。当然,同时也要了解清楚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肯定就不会进行赔偿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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