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其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主要服务天津地区,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其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他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他还担任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他有着诸多重要的辩护经验,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此外,他还创造了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以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捅刺被害人陈XX致其死亡,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辩护策略上,针对定罪,张耀午律师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部分也依法作出判决。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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