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法律界,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多年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x烤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丰富的重要经验让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声名远扬。
他还有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这些成功案例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此外,张耀午律师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是对他多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认可。
在某某故意杀人案中,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表现再次得到了体现。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杀害了被害人陈XX。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他围绕焦点发表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未来或许会遇到更多复杂的案子和更大的挑战,但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用自己的力量让正义得以伸张。
张耀午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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