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票如何鉴别?怎么鉴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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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票如何鉴别?怎么鉴别

一、虚开增值税票如何鉴别

1、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2、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

3、进、销、存账目记载混乱,对应关系不清;

4、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或资金来源不明;

5、从银行对账单上看,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货款打出后又转回;

6、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除“采购”“付款”外,无任何其他往来;

7、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资金进出频繁;

8、采购地区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疑点,可到当地工商部门再进一步追查其业务往来单位,若存在下述情况,迹象则更加明显:

1、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在这些企业中,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有的经营期限已过,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

2、经营范围广、品种齐全,如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纺织塑料、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鉴别?。

3、注册地址含混不清,东拼西凑,查无实处。

4、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虚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构成本罪未规定明确的起刑点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时,充分考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卜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四种形式。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无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一种或者几种虚开的行为,也不管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了虚开行为,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给国家已经造成了税款被骗的结果。无论是一次还是几次骗取国家税款,只要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关于虚开增值税票如何鉴别这个问题,我们要注意,在进行鉴定的时候,我们要从主客观条件上来进行判断。另外,在进行量刑的时候,只要符合一定的金额就是要进行立案追究的,在进行量刑的时候,是按照金额和数量来进行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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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适用这一款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三个条件。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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