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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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一、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1、普通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事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是什么?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四、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哪些?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 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综上所述,在大部分情况下,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两年,只有一些特殊的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当事人在知道收到侵害之日起,如果超过二十年还未提出诉讼,则法院不予保护。一些债务纠纷,可能拖的时间比较长,如果当事人想通过诉讼解决,则要尽快的完成诉讼书的草拟,及早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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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多长的时间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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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注意哪些诉讼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1)不符合条件。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
(2)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
(3)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4)超过诉讼时效。
(5)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
(7)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8)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9)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10)不提供原始证据。
(11)证人不出庭作证。
(12)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13)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1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15)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16)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17)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属于人民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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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审理,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1、原告要具有合法资格。2、要有明确的具体被告,必须能够明确指出何人为对方当事人。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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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时间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根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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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多久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多久提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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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多久提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可以在多久提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立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一审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
四、诉讼中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的管辖。并且,即使受诉对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也基于合并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通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提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五、无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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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以当庭提交证据吗
民事诉讼中,证词可在庭审现场提交。对于一审案件的新证据,当事人须在开庭前或审判期间申请提交。根据相关法规,已知或应知的证据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遵守规定,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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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人数多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将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诉讼分别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包括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比如,某县种子公司向1000多农户分别出售了种子,结果种子是伪劣产品,为此,1000多农户同时向人民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农户都是因种子问题。 (2)提讼的人是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购买种子的农户都提起的诉讼,他们是谁,人数多少都是确定的。 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诉讼人数确定,为了保证诉讼有序进行,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必须推选他们之中的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而不能推选当事人之外的人。推选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一旦产生,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这里讲的代表人的诉讼行为仅指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由于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代表人的凡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法律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可以防止代表人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不是必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为,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一致,因此,如果某个或者某几个当事人不愿推选代表而想亲自诉讼,也应当允 2.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比如,某市体育场宣传某些歌星将要到场演出,并销售出几万张晚会票,然而演出时并没有宣传的歌星出现,使所有慕名而来的观众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为此,某些观众向人民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该种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比如上述案件,都是因演出问题。 (2)提讼时,受害人是不确定的。比如上述案件,究竟谁买了票,谁不满意该场演出,有多少人想请求赔偿损失,时都不确定。 (3)并非所有受害人都提起了诉讼,有些受害人甚至不知道诉讼的发生。 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诉讼,由于不知道究竟涉及多少人,又有哪些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法律又要为那些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还没有提讼的人提供司法上的保护,因此,人民受理该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及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比如上面所说晚会票一案,人民受理某些观众后,可以利用报纸、广播、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说明因晚会演出一事,×××等已提讼,要求晚会主办单位赔偿,凡购买该晚会票的人在多长时间可以持票向人民登记。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产生后,其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该种诉讼审结后,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对于在公告期间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其也发生效力,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了。 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指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两年,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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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理论上说,在这三个阶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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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对方交通肇事要去法院起诉去了,作为一名受害者,受害者何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被害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根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根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还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的可以从轻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不会再接受调解,法院的判决又难于执行,属于对原告人不利。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3、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不接受被害人的诉状,告知他们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提交。
  
4、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且系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精神损失。
  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追缴或退赔的方式来弥补损失。
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是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对此,解释指出,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
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
解释称,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观点主张应当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据此,经研究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婚姻法解释(三)》
第一条
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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