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跟踪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技术和方法的,而且,在跟踪之后,需要建立好相关的防范措施。那么,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跟踪调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呢?信贷资金被挪用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信贷资金流向跟踪调查的主要做法有哪些
(一)科学选户。从某商业银行2008年底有贷款余额的贷款企业清单中抽选了212户贷款企业作为信贷资金流向跟踪检查的对象。这212户贷款企业是按照企业规模、行业、所有制性质、贷款类型等进行抽选的,具有较高程度的代表性。
(二)筛选排查。确定抽查的企业名单后,从该商业银行的信贷系统上调出所有212户企业在贷款发放后2个月内的贷款账户明细,在贷款账户明细中进行筛查,对贷款资金到账后立即一次性或分若干笔将贷款资金全额或大部分转出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三)调取信息。对重点关注的贷款企业,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资金转出的传票,包括转账支票及进账单的复印件。从这些传票中,可以看出贷款资金转往的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行。
(四)分析判断。对贷款资金去向进行分析,分类处理:对于挪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再继续跟踪;对于转到关联企业的,则需进一步跟踪贷款资金去向。
(五)外调跟踪。对于贷款资金转到的单位在其他银行开户的,派人前往开户行查询账户明细,并要求开户行提供传票复印件,进一步跟踪贷款资金去向。
(六)查实查证。对发现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等严重违规问题的,前往贷款企业调查,进一步取证核实。
二、信贷资金流向跟踪检查结果
对212户贷款企业信贷资金流向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
(一)贷款资金流向正常,符合贷款用途的贷款企业有56户,占抽查贷款企业的26.4%。
(二)贷款资金在关联企业间重复转款,或贷款资金转至外地开户行,导致无法跟踪贷款资金去向,无法明确资金流向是否符合贷款用途,此类贷款企业有114户,占抽查贷款企业的53.8%。
(三)贷款资金被挪用,不符合贷款用途的企业有42户,占抽查贷款企业的19.8%。其中:1、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企业有2户,占抽查贷款企业的0.9%;2、贷款资金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企业有7户,占3.3%;3、贷款资金转到股东或相关人员个人账户的企业有20户,占9.4%;4、贷款资金被挪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企业有10户,占4.7%;5、贷款资金被挪用于交纳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保证金的企业有3户,占1.4%。
从信贷资金流向跟踪检查的结果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贷款资金流向正常的企业仅占四分之一强,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较为普遍。
2、半数以上的贷款企业通过将贷款资金多次重复转账,或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贷款资金分若干笔转到不同账户,从而增加监督检查的难度,实现逃避监管的目的,这些企业的贷款资金大都最终被挪用于其他用途。
3、近五分之一的企业将贷款资金直接挪用于其他用途。
4、从挪用去向分析,有半数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公司股东或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四分之一的企业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本行或其他银行的贷款,属借新还旧;近二成的企业将贷款资金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贷款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市场;少数企业将贷款资金违规挪用进入股市或用于交纳银承汇票保证金。
三、信贷资金被挪用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主观上放松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首先,银行往往关注于自身是否能够赚取利润、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还款来源、抵押物是否有效和足值,而忽视了贷款资金挪用产生的风险。其次,由于同业间竞争激烈,导致部分银行为争夺优质客户资源而放松甚至放弃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管,对企业挪用贷款的现象视而不见。第三,银行对信贷资金的跟踪监管往往会造成借款人的抵触情绪,甚至导致借款人另择其他银行申请贷款,为避免客户流失,银行主动放松对信贷资金的贷后跟踪管理。
(二)银行对贷款用途规定不够具体。
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一般仅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项目贷款、房地产开放贷款等形式约定贷款用途,对于贷款的具体使用用途并未加以规定,从而给贷款企业以可乘之机。
(三)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形式多样、手段隐蔽。
目前银行主要采取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的方式来跟踪监管贷款资金流向。但贷款企业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只要使信贷资金脱离贷款行,银行就失去了对贷款资金的监控。贷款企业为达到挪用信贷资金的目的,往往不是直接挪用,而是通过虚假的业务将资金进行转移,将贷款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重复多次地转账,使银行鞭长莫及,难以监管。
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强化了对银行贷后管理的约束,相比较而言,对借款人挪用银行贷款资金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缺少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借款人的违规动机。
四、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措施
(一)赋予银行监控信贷资金的权利和手段。如在贷款合同中约定银行有更多的监督权利,使其不仅能对贷款资金在本行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而且有权检查借款人的会计账册,跟踪监控信贷资金实际去向。
(二)加大对银行和借款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应对不按规定监督贷款用途致使贷款被挪用的商业银行及其高管给予严肃处理;对恶意挪用贷款的企业,贷款行应立即收回贷款并给予罚款,同时监管部门要监督其他商业银行也必须收回该企业的贷款,以创造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记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不良行为,降低其信用等级,促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银行应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严密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所产生的贷款回收风险,对因贷款检查不力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并最终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银行应严肃追究信贷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银行应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要进行细化,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的具体用途,使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监管。
综上所述,在进行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跟踪调查的主要做法是通过科学选户、取信息然后进行分析判断和外调跟踪进而得到相关的结论。另外,在进行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的的时候,我们是一定要加强自己的防范风险的意识,并且完善信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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