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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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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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的合理性因素2、医疗的紧急性因素3、医疗的地域性因素。医疗过错的认定,应当以医方是否达到了行医所在的地区其他具有相似教育背景并掌握着类似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对同类病例所采取的普遍的职业标准。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应当考虑以下哪些方面的问题

(一)医疗的合理性因素

医疗行为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不可能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1、医疗行为针对疾病而实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对病症变化发生影响的是疾病本身的发展、人体所具备的自然治愈力与医疗行为三者的综合作用力,因此由于不同的治疗环节具有不同的特点,医方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

2、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不依?λ医护人员所受教育的最初水平来确定,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医学的进步要求医务工作者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故医方的注意义务是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不断加强;

3、医疗行为需要根据?个患者的个体差异来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患者的个体差异、特异体质等因素与注意义务的内容也有直接关联,诊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导致了医方注意义务的复杂性;

4、医疗行为需要依赖高度专业化的医学知识来实施,因此应赋予医生一定的决定诊疗手段的权利。某医生只要在相同的应用情况下选择或采用某一负责的专家群体所支持的方法或常规,就是合理的,不必是医学界的全体或是最权威的支持。在美国,法院考虑医生免责情形标准之一就是该医生是否依其能力作出了“最佳判断”;在日本,这类要求被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义务”。

由此可见,医务人员有责任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医院所提供的条件,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但医方所负的法律责任并不要求他的医疗水平必须达到全国最高水平,相对而言,医方负有掌握和应用现实中医学界已普遍实施的医疗技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在实践中,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以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作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标准。

(二)医疗的紧急性因素

医疗上的紧急情形通常表现为:

1、时间上的紧急,在此种情况下医生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医生不可能象在正常情形下那样对患者的病情及症状做详细的检查、诊断以作出十分全面的考虑和安排;

2、事项上的紧急,此时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医生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对病症迅速作出紧急的决断,以尽可能排除Σ险,挽救患者生命。

医生在紧急状态下所具备的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与时间充裕的一般情形下肯定有差别,应当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根据侵权理论,造成损害结果时如存在法定免责条件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行为人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所以,在紧急状态下应降低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三)医疗的地域性因素

当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医学领域提供了新的诊疗技术,同时也对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地域差异等诸多因素,造成各地区接触、获得医学信息的质和量有所差别,先进的医疗技术不可能在社会的?一个角落以同样的速度予以普及,因此必须承认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差异。基于此,在各地医学水平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对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予以区别能够保护及鼓励落后地区的医务人员积极地给患者治疗,也使该地区病人的利益在可能的条件下得到最大的保护。

医疗过错认定环节进行评判的时候,我们是按照医疗的合理性因素、紧急性因素以及地域性因素来进行评判的。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以及每个地区的医疗条件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评判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当地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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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事务部专门负责处理因医疗有关行为引起的纠纷,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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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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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许可证如果你看到过原件,可以通过网上查询销售许可证号,查看是不是跟审批的范围相一致。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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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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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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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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