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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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的责任中具体包括了五种,分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针对不同的责任,法律中明确作出了一些具体的情形,那其中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

(三)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 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肇事致人残疾怎么赔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8、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上面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以上就是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的情形介绍,要是事故中的一方需要负全部责任的话,意味着另一方是无责任的。此时需要看实际负全责的是哪一方,在不同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实际需要承担的赔偿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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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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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据了解,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据近日对数起自撤事故的实地采访后了解到,在实际处理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少找麻烦或怕被扣证,小金额不需要进保等私了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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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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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方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 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 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 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 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 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 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 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 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 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 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 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 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 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 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 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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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情形包括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现实中有以下情形一般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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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负完全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所谓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指两类人,一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幼年人;二是因为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法。 (一)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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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对方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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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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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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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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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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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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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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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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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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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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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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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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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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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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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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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不完全履行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违约瑕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二)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
(三)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四)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方全责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方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 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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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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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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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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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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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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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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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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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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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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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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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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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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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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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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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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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包括哪些情形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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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肇事者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追尾前车的; 倒车尾撞后车的; 溜车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逆向行驶的;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掉头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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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会到事故现场勘查之后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中就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呢?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划分责任首先应区分其过错大小,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 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 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 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 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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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情形包括哪些
1、法律规定,只能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提起诉前财产保全。2、在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申请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3、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之后提起的诉讼必须是给付之诉。4、要求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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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物业负包括什么安全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物业负包括什么安全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负有什么安全责任
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就安全服务之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楼宇保安服务、消防管理服务,业主家庭财产之保管则不在其列。华特物业公司提供了保安巡逻、安全监控等相应安全服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负有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查验。本案中,小区内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实则非常“脆弱”,行人从上面经过随时都可能掉入井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当这一隐患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贾师傅作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物业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给予适当赔偿;贾师傅未能足够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对其受伤承担一部分责任。
如何避免物业管理费纠纷
目前,由于物业管理刚刚起步,问题不单是某一方的过错那么简单,因此购房者为避免纠纷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签署物业管理公约时,应就有关收费的条款仔细审核,有不合理的要经过协商修改后才能签署;
(二)入住时一定要严格验房,查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并实地看房,有问题的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并妥善解决;
(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敦促其采取措施修复;
(四)尽早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对住、管双方的行为加以规范、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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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
[律师回复] 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中,交通事故的负全责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者负全责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追尾前车的; 倒车尾撞后车的; 溜车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逆向行驶的;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掉头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据了解,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据近日对数起自撤事故的实地采访后了解到,在实际处理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少找麻烦或怕被扣证,小金额不需要进保等私了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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