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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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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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人,我国法律中规定要是离婚的话,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其中就包括了服刑人员。因此,要是配偶在服刑,而自己又想离婚的,则首先就要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法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按理来说,服刑人员的离婚方式也不外乎这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服刑人员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监狱同意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或者民政局在监狱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否则服刑人员是无法协议离婚的。实际上,相对与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的诉讼离婚更为可取。

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有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实践中,服刑人员离婚也大部分是采取的是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时,不管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的,还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最重要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问题,也就是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

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其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这需要看离婚诉讼是由服刑人员提出的,还是由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三)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双方都是服刑人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法院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法院是无权管线的。

对于服刑人员来讲,其实也是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服刑人员无法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选择正确的法院,才能顺利完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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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起诉离婚管辖如何确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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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前不久因为跟公司发生了经济纠纷,申请了仲裁解决,但是对仲裁的结果很不满意,请问律师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辖如何进行,如何确定相关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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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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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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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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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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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和服刑人员离婚的是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和服刑人员离婚的是哪个法院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
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其应当向哪个离婚呢?这需要看离婚诉讼是由服刑人员提出的,还是由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离婚。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离婚。
(三)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双方都是服刑人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是无权管线的。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按理来说,服刑人员的离婚方式也不外乎这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服刑人员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同意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或者民政局在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否则服刑人员是无法协议离婚的。实际上,相对与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的诉讼离婚更为可取。
诉讼离婚,是指当事人向离婚,有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实践中,服刑人员离婚也大部分是采取的是诉讼离婚的方式。诉讼离婚时,不管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的,还是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都可以向离婚。但是,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最重要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确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问题,也就是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
和服刑人员离婚的算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
服刑人员诉讼离婚时,其应当向哪个离婚呢?这需要看离婚诉讼是由服刑人员提出的,还是由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服刑人员提出离婚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服刑人员应当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离婚。
(二)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服刑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该向原告(即服刑人员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律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服刑人员被关押的地方往往与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为了方便服刑人员配偶履行诉讼程序,减少其负担,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离婚。
(三)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双方都是服刑人员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服刑人员的话,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么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管线;如果被告服刑超过了一年,那就由监禁地的管辖。这时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监禁地的是无权管线的。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怎么与服刑人员离婚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按理来说,服刑人员的离婚方式也不外乎这两种。
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就是否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服刑人员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非同意其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或者民政局在设立临时办公地点,否则服刑人员是无法协议离婚的。实际上,相对与协议离婚,服刑人员的诉讼离婚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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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管辖异议如何确定管辖权
[律师回复]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不管是在提起怎样的诉讼,在起诉之前当事人都必须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我国法院众多,但具体管辖你案件的法院可能就那么几个,因此一定要确定清楚,否则的话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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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要是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有条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以外的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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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最近签了一个劳务合同,但是现在遇到了一些纠纷,就想了解一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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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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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1、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
2、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3、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但涉及其他劳动权利,应告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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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和服刑人员离婚的属于哪个法院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服刑人员离婚管辖,服刑人员离婚向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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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若是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是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则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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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对管辖管辖不服上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上诉提供一份上诉状就可以了,不需要提供什么其他的材料。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后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裁定移送管辖后,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如何处理被告向受移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一种观点认为,被移送的案件对于受移送来讲,是一个全新的案件。除了该案是因其他移送而被立案受理而非当事人自行在该院提讼以外,其他方面与该院自行受理的案件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所适用的程序应当是相同的,当然应当向被告送达状并给予法定的答辩期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被告在受移送给予的答辩期间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亦应当予以审理。因为《民诉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受移送的如认为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表明受移送对于被移送案件的管辖权不因移送而必然产生,受移送的可以就其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既然法律赋予受移送审查的权利,当然亦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予以驳回,该裁定的内容与原移送裁定的内容亦不会矛盾。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定移送管辖,是由于被告主动向原受理提出管辖权异议引起的,因此被告在原受理的审理程序中并不进行实体答辩。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以后,受移送再次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间,只是被告进行实体答辩的期间,不再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因此被告无权再次向受移送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无论该异议是否成立,受移送均不应再采用裁定的形式予以裁判。 1、虽然《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但不表示有答辩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在法律上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强调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提起,二是强调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与答辩期限等长。如果被告在原受理给予“答辩期”内不提管辖权异议,则该期间为名符其实的“答辩期”;如果被告准备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不会进行实体答辩,原“答辩期”虽徒有“答辩”之名,但实际上已经演变为“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了。因此以《民诉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期限的规定,认为只要给予答辩期即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观点,混淆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限”与“答辩期”这两个法律概念,对于“答辩期”的理解过于机械。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即使受移送重新给予被告答辩的期限,也是考虑到被告在原审理并未进行实体答辩的原因,因此这是真正的“答辩期”,不能再次异化为“管辖权异议的提起期限”,否则与期间的不可逆转性特点相悖。 2、最高人民在《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10号)中指出,人民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审议。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示接受受诉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再审议。上述规定突出强调了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期间及逾期提出人民则不予审理的法律后果,因此其性质更类似于除斥期间,期间经过后,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即消灭,不存在重复产生与行使的问题。 3、原受理案件及其上诉审就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做出的裁定一旦生效,即表示其对该案的管辖权已经做出终局认定。最高人民(2020)交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精神。在该裁定中,最高人民认为“对某一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一经人民裁定,就不能以任何方式变更,包括请求人撤诉后又向其他另行提讼的方式。……即使请求人在撤诉以后以同样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诉讼,仍应向原生效管辖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提出。请求人如果对人民的裁定有异议,只能通过上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变更。” 纠纷一经生效裁决,即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因同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再行提起的诉讼,因此,对于实体争议任何绝不可能以其将要做出的文书与原有生效文书内容相同为由而再次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管辖权争议纠纷中,亦应当贯彻这一原则。原受理案件人民或其上诉审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虽然解决的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但上述文书一旦生效,即与任何其他解决实体争议的裁决一样,非经法定程序撤销,任何其他不能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做出裁定,(即使受移送所做出的裁定内容与原受理案件的裁定内容相同)。因此以受移送做出的驳回管辖异议裁定与原受理裁定的内容不矛盾为由,认为可以受理并以裁定驳回被告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的主张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4、当事人关于案件管辖的争议可以彻底解决在原受理及其上诉审的审理程序中。我国《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就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因此被告(甚至包括原告)如果对原受理案件就管辖权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甲裁定将案件移送乙的内容表明其 首先认为本案应由中国管辖, 其次才是其认为案件应由中国乙管辖。被告一如果真的对中国的管辖权存有异议,即使其确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甲给予的答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话,它亦可以在甲的裁定做出后,通过依法向甲的上级提出上诉的方式,重申其对中国管辖权的异议。但被告一拒不行使其合法诉权,却在案件被裁定移送乙以后提出其本可以在原受理程序中解决的问题,这一做法似乎存在一定的恶意。由于法律已经在原受理案件及其上诉审的程序中充分赋予案件的当事人以救济手段与途径,因此在案件被裁定移送管辖以后,如果允许被告向受移送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势必导致程序的重复,有违效率原则。同时也会造成个别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 5、《民诉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移送对案件管辖权的审查权,但并不意味着裁定移送管辖后的被告亦同样享有此权利。因为法律对案件的审查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包括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受期间的限制,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它实际上是案件审理的前置性程序,直接制约着案件能否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虽然在移送管辖的情形下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并不普遍,但因前述个案带来的问题却值得认真思索。由于我国《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被移送的案件在原受理与受移送之间程序上是否衔接,因此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如果不适当地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必然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更会导致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权利迟滞案件的实体审理,妨害司法公正并进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什么是姓名权管辖? 如何确定姓名权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中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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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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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朋友有一家网络公司,前一段时间有一个网络服务合同的纠纷,请问网络服务合同诉讼管辖怎么确定,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3.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
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以上就是网络服务合同诉讼管辖的相关内容,望采纳
起诉离婚,被告在监狱服刑,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法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起诉离婚,被告在监狱服刑,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法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由非服刑一方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安排经办人员到服刑一方的开庭,如果双方同意调解离婚,那么在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人民会通过审理查明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之后再做出相应的判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离婚可以的)。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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