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漏诊的医疗过错案例
原告患者于2001年9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接受治疗。患者入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肩关节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患者施行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处理,并于同年10月请上一级医院专家进行会诊,然后为患者施行了左膝断裂韧带修补术。患者于同年11月出院。2002年11月,该患者按医嘱来到该院接受取出钢钉的手术,发现左下肢短了3厘米和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医生告知取出螺钉已无重要意义。
对此,患者认为该后果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之后,双方经协商委托当地市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4年3月作出鉴定分析,即左髋关节脱位骨折是车祸造成的。医院在该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行为。漏诊与患者的人身伤害无因 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于患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用遭到拒绝,引发了纠纷,患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患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构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及治疗。但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原告的左髋关节损伤存在着漏诊行为。
虽然该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被告医院对这种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要对与漏诊造成的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患者各种费用一万多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被告方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庭审理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被告医院存在的漏诊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行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医疗行为只要同时具备这4个要件,行为人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而本案中,该医院的漏诊行为恰恰与患者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过失行为,属于《民法典》中关于过失责任的有关认定。民法意义上的漏诊,以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为要件。法官在审理本案后,认定被告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末预见到,以致造成损害结果,也就是表明了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漏诊有直接的关系,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医疗机构,在接诊外伤病人时,尤其是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的外伤,一定要全面认真地检查病人的身体状况,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好病历资料,避免在应对纠纷诉讼中使自己限于被动局面。
漏诊的医疗过错案例中的患者首先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经过法院的判决为医院方面的漏诊,耽误了王某最佳的治疗机会,因此医院向患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患者在医院因为非医疗事故的情况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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