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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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它即使责任划分的依据又是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

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相信这个疑问也是每位不幸地遭遇了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心头的疑问,当遭遇了交通事故面临交通事故责任,到底要不要做鉴定书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在这篇文章里给各位当事方讲一讲,这个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到底可不可以不做。

一、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不可以不做

答案是,不可以。

要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关键材料,缺乏这一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能会变得很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案尚未侦破的,受害人一方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部门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后10日内做出认定书。

据此,受害人一方可及时跟进交警了解进展,在必要时候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的申请方式需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可以不做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可以,它即使责任划分的依据又是像保险公司索要保险的证据,所以各位朋友们,千万要记得保管好你们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哦。更多有关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的有关知识请咨询我们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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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
相关案例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被告张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女即二原告。宋某因病于2009年9月19日去世,宋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将上述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由二原告继承。二原告诉至,请求判令:二原告继承宋某所有的若干遗产。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在本案中,在宋某去世后,对于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份额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宋某生前与被告感情不和,加之宋某患有癌症等疾病,考虑到被告在宋某去世不久即另行娶妻生子之情形,且双方均未对宋某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故对宋某于2008年2月19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具体分割方式由本着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予以酌定,并据此予以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原告提交的双方之母宋某书写的遗嘱是否真实。对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提交的宋某自书遗嘱真实性时,双方均未申请对该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属于原告方举证责任未完成,该自书遗嘱不应被采信;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继承人已死亡,且大多数案件中被继承人都属于老年人,存世的有被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文件等鉴定检材极为稀少,自书遗嘱在鉴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在双方对一方提交的自书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时,不应一概以未对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为由而否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而应从该自书遗嘱的形式、内容以及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案中原告方提交的宋某书写的遗嘱应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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