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承担借款人跑路的风险
2、权益或无法得到保障
3、现金还款或缺少还款凭证一些借款人是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还款,这样出借人将缺少有力的还款凭证,如果借款人赖账,出借人将有理也说不清。
一、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而非借据或借款协议上的约定金额。
《民法典》(起施行)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现在民间借贷中的资金由于规模大,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1000万,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800万,其中200万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1000万。
当然,有些法律意识强一些的出借人会将预先扣除的200万,让借款人以现金收条的方式出具。出借人协议约定放款1000万,实际通过银行汇款800万,再加上200万并未实际放款的现金收条,共计放款1000万,与借款协议的约定1000万相符。但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借款人否认实际收到200万现金,法庭会依据举证规则要求出借人举证证明向借款人出借了200万现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出借人举证不能,那么也只能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200万现金的重量是一个中等身材成年男子都很吃力才能搬运的!
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放款数额不一致,可能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受损。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上述讨论的“砍头息”操作程序中,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这样或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出现瑕疵。
1、由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成立但未生效。如前所述,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该合同实际履行才能生效。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数额为1000万,但实际履行的数额为800万。借款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两笔民间借贷,第一笔1000万有协议并公证但未实际履行,第二笔800万无协议但实际履行。由于1000万借款协议并未生效,那么更无从谈起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笔800万借款生效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一般理解为借贷双方变更了原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中的数额。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程序规定(四)当事人变更债权的金额、期限等主要内容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全国其他公证机构对此也大都是此观点。
出借人无法取得执行证书,也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就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而言,最大的风险可能就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了吧,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借款出去的时候,也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等方面做出审查,以免自己借出去的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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