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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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鼓励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但是限定条件是当事人对还款日期没有特别的约定。
民间借贷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

一、民间借贷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可以看出,法律对于逾期还款的情况保护债权人的逾期利息权,同时,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关系,法律是提倡并且鼓励债务人提前偿还所借款项的。根据《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鼓励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但是限定条件是当事人对还款日期没有特别的约定。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日期做出了特别的约定不允许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约定的合同条款要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条款适用,所以在此情况下,债务人按照约定不能在债务到期之前偿还借款,否则构成合同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就提前还款承担违约责任

二、提前还款时利息该如何计算

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不允许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那么按照《规定》债务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为了鼓励债务人提前还款,维护社会良好的交易秩序,法律特别规定了“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债务人的利息权利。本文之所以将其称之为债务人的利息权利,是因为此处所规定的利息计算方式是减少了债务人实际偿还给债权人的借款利息。即例如当事人约定借款期间为2年,借款期间年利率为24%,实际上债务人在借款期到1年的时候就已经具备了偿还借款的能力,遂提出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要求,此时债务人偿还的利息为1年的利息,但是如果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为2年债务人就应当偿还两年的借款利息。所以在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少支付了借款利息,所以本文将其称之为债务人的利息权利。综上,提前还款时利息的计算则按照债务人实际占用资金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能做到在借款期间内及时还款,这就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社会信任度的降低。或许借款人也确实是有困难不能按时还款,但是即使是这样也应该向债权人说明情况看能否协议延期还款,作为债务人逃避还款不仅触犯的是民事法律,更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债务人及时还款甚至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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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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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借款人的债务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有: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等等。 一、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 1.借款人无行业从业经验或从业时间短,管理能力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较弱。 3.借款人频繁更换所从事的行业,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经营项目时间不长。 借款人行业经验和能力不足往往会导致其经营项目的失败,从而影响到正常还款。对于行业经验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项目经营时间必须达到六个月以上,保证经营正常稳定后才给予贷款;二是借款人有无其他收入来源,如有则在其他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稳定的风险 1.借款人家庭不和、离异或有多次婚姻史。 2.与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亲戚等关系恶劣。 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往往会隐藏很大的风险。婚姻、家庭都经营不好的人往往也经营不好事业,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没有将主要精力用在经营事业上。同时,如果在夫妻之间关系不好时贷款,一旦双方离异,很多时候双方都会极力逃避债务,这样也会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对于婚姻、家庭不稳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问题,最好不给予贷款;如不是借款人的问题,也要考虑在有担保的情况下才予贷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 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无住房。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稳定,流动性很大,在贷款后如果借款人离开当地,则对贷款的回收造成很烦。如果向居住不稳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稳定、实力的人担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稳定、对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担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经营项目很稳定,投资很大,不宜轻易转让,居住的稳定性则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质及道德风险 1.借款人品行较差,有欺诈或欺骗行为。如那些长期户(无多大理长期找政府麻烦)、长期赖账不还的、家住廉租房或简租房骗吃骗喝的、坑骗的、曾被司法机关判监坐牢的。 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赌、涉毒、涉黄等。 3.借款人不想让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贷款(借款人很有可能会将贷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借款人的品质及道德风险是贷款风险中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如果是一个品质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虽有可能会拖欠,但他会很配合,积极还款。但如遇到品质及道德很差的人,他会想方设法地拒还贷款。所以只要确定借款人是品质、道德很差的人,则不应给予贷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风险 1.借款人身体不健康或有严重疾病。 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借款人往往会花费巨资用在治疗上,从而会影响到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则债务往往也会得不到落实,从而使贷款落空。对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问题的,最好不给予贷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问题的,可考虑增加担保。 六、借款人信用风险 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前贷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贷款。 2.借款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 3.借款人拖欠税费、电费、水费等费用。 4.借款人拖欠其员工的工资。 对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如果是恶意的,则应拒绝为其提供贷款。如果是借款人虽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恶意行为,且时间都不长,只是其信用观念淡薄,没有意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同时借款人是有还款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与借款人就信用意识进行交流和沟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增强其信用观念,让他认识到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则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额的贷款,并要求提供担保。如果以后还款记录良好,可逐步增加贷款金额。 七、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 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 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 3.生产经营营场地脏、乱、差。 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 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 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 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 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 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 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 5.销售渠道单 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 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 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 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 9.学习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 1 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 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 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 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 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 2、速动率为1较合适)。 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 二、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 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原因是: (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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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转让再担保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债务转让再担保协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务转让协议的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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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提前履行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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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
引用法条: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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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
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秦某以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秦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后刘某向郭某催讨该款,郭某以秦某借款时其并不知情,且所借1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要求秦某、郭某共同归还借款12万元。
【裁判】
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秦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秦某向刘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因秦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秦某、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主张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因刘某与秦某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某个人债务,且秦某与郭某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约定,故对于被告郭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某与被告郭某共同归还原告崔小中借款12万元。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刘某对秦某所负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归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对于上述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呢?涉及具体个案时,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本案中,因秦某向刘某借款时,其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理由为购置车辆从事运输业务,该债务符合上文所述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郭某而言,其既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所负债务为各自所有,且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约定;又无证据证明秦某借款时与债权人刘某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故郭某辩称此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秦某个人名义而产生的债务应由秦某与郭某共同归还。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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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实践中,如果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随时向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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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和债务重组的区别
[律师回复]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可见,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依法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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