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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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践中,如果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随时向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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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当事人一般会就还款的期限作出约定,而现实中不管是提前还款还是逾期还款都是属于没有准时还款的情况。虽然常见的是债务人要求提前还款的情况,但作为民间借贷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民间借贷债权人能要求提前还款吗

实践中,如果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随时向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拒绝。

二、还款顺序有何规定?

在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遇到这类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结论。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对于本金的清偿没有任何争议,本条款从立法上明确了对利息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这也符合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保护的精神。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了解到要是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需要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而要是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话,则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还款的行为都是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另一方可以拒绝。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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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担保人:
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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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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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前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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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要求提前返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吗?
贷款人要求提前返还借款是违约行为的一种。在借款的过程中需要借款方和贷款方签署一份受到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贷款一方如果要求提前返还借款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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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张三欠李四一笔钱,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给付时间,在该约定时间届满前,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既然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张三有权拒绝还款。但如果张三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归还或者恶意转移财产,让李四有理由相信到期无法收回欠款,则李四有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要求张三还款。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责任或先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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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甲与乙因婚姻关系终止,乙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甲,约定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乙从未按约定付款。后甲向,认为乙的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支付所欠款项,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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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曾向李某经营的煤矿投资80万元入股,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凭据。后李某突然去逝,张某找到作为李某之女李甲,经协商,李甲与张某签订一份欠款协议,承诺在10年内付清所欠款项,此期间不计利息。事隔一年半以后,张某发现李甲将其父留下的煤矿转让,更换了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后打听到李甲办了去留学的签证,期限为10年。张某考虑到李甲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向,要求解除欠款协议,判令李甲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
后经组织调解,李甲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
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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