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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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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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具体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相信大家都能想到,这两种自首的情况很多是不一样的。对于多数犯罪通常构成的都是一般自首,若要进行认定的话则也有一定的门道,那这里面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一般自首是怎么认定的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二)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2、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

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属于数罪,应当要求其如实供述全部数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犯罪,只能对所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处理;而对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犯罪分子的隐瞒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属于数罪,应当要求其如实供述全部数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只能对所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处理;而对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犯罪分子的隐瞒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如果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具体情况,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对于主犯,不仅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包括其作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各种犯罪事实,或者其作为主要实行犯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求其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共同犯罪事实;对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外,还要求其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均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对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者作必要的修正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

二、特殊形式的自首

特殊形式的自首,又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它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殊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首人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所谓自己的其他罪行,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本人所实施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指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必须符合供述的主动性、真实性和彻底性。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特殊的自首。

由于自首情节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对自首进行认定的时候一般都是很严格的。具体在对毒品犯罪一般自首认定的时候,也需要讲究方式方法,看是否法律法律中对一般自首构成要件的规定。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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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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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如何认定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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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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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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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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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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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留容他人吸毒罪。
九、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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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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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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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毒品犯罪应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一、、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制毒物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留容他人吸毒罪。
九、非法提供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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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两者并非同一概念,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正确认定两个概念,对法条适用和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者对前后罪犯种类规定不同。
一般累犯前后罪的罪种,除过失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前后罪都是普通刑事犯罪,或其中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另一罪是刑法上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具备构成一般累犯的要件。毒品犯罪的再犯先后所犯的罪限定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那五种形式,即、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前后罪只要有一点不符合,即不再采用毒品再犯的从重来加以定罪量刑。
(二)二者在刑罚上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明确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或应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上,这是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也就是说,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在判决书中所判处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包括死缓和无期徒刑这二种法定刑,而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民最后确定其宣告刑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受刑罚的轻重没有加以规定。只要求前罪是判过刑,至于被判处的是主刑或附加刑、实刑或缓刑没有限制,且后罪应判何罪何刑也没有要求。
(三)两者时间间隔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之后罪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实施。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其构成累犯。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也应当认为是刑罚执行完毕,如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按累犯论,以数罪并罚加以处理。但缓刑期满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前后五年间隔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刑满之日起计算。毒品犯罪再犯却没有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不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要从重从严处罚。
(四)法定从重规定的要求不同。
《刑法》第74条、第81条分别规定,对于累犯,适用缓刑,一般累犯除了应当从重处罚以外,还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因为累犯的主观恶性大,适用缓刑、假释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而且要对其从重处罚,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毒品犯罪再犯却仅有从重的规定,这不及一般累犯法定从重的程度与要求严格。
怎么区别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两者并非同一概念,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名词,正确认定两个概念,对法条适用和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者对前后罪犯种类规定不同。
一般累犯前后罪的罪种,除过失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前后罪都是普通刑事犯罪,或其中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另一罪是刑法上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具备构成一般累犯的要件。毒品犯罪的再犯先后所犯的罪限定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那五种形式,即、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前后罪只要有一点不符合,即不再采用毒品再犯的从重来加以定罪量刑。
(二)二者在刑罚上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明确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或应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以上,这是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也就是说,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否则不构成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在判决书中所判处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包括死缓和无期徒刑这二种法定刑,而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人民最后确定其宣告刑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所受刑罚的轻重没有加以规定。只要求前罪是判过刑,至于被判处的是主刑或附加刑、实刑或缓刑没有限制,且后罪应判何罪何刑也没有要求。
(三)两者时间间隔的要求不同。
一般累犯之后罪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实施。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其构成累犯。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考验期满也应当认为是刑罚执行完毕,如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按累犯论,以数罪并罚加以处理。但缓刑期满并非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前后五年间隔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赦免之日起计算;对于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刑满之日起计算。毒品犯罪再犯却没有对前后罪的时间间隔加以限制,不论经过多少年,只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都要从重从严处罚。
(四)法定从重规定的要求不同。
《刑法》第74条、第81条分别规定,对于累犯,适用缓刑,一般累犯除了应当从重处罚以外,还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这是因为累犯的主观恶性大,适用缓刑、假释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而且要对其从重处罚,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毒品犯罪再犯却仅有从重的规定,这不及一般累犯法定从重的程度与要求严格。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认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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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以后会被拘留吗,怎么认定自首?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一般自首以后会被拘留吗,怎么认定自首?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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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单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冰毒32克。属累犯,且是毒品再犯。有认罪、坦白、立功情节。会判多少年?麻烦哪位律师详细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贩毒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量刑标准:
1、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标准为必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犯罪一般是存在竞合吗
[律师回复] 1、毒品犯罪的罪名是属于选择性的罪名,是有可能存在竟合的,会不会构成竟合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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