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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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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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1、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3、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河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我国有不少的农村地区纳入拆迁范围,这些由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不在适用于以往的农保政策,为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市的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拟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那么在河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呢?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征地的,除下列人员外,均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一)征地安置时,尚未年满16周岁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已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

(五)其他不符合诸政发[2007]61号文件第四条相关规定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相应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选择的缴费标准由个人或村集体缴纳。

(二)待遇标准:A档每月180元、B档每月250元、C档每月300元、D档每月380元、E档每月470元。

参保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可按月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按对应缴费标准分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一)可参保对象填写《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1份,附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二)经村审议,由村统一填报《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式三份,并进行公示;

(三)经镇乡(街道)、市国土局(开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审批后,由村按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由村将《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发给每个参保人员。

四、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手续

凡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次月20日后领取养老金存折。养老金由银行按月代发。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

(一)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将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缴纳A档折算为3年6个月,缴纳B档折算为4年1个月,缴纳C档折算为4年7个月,缴纳D档或者E档统一折算为5年。折算时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划转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大于灵活就业人员按2011年缴费基数100%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金5倍的部分,退还给本人。政府补助金划转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允许原来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不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征地安置时已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选择B、C、D、E四个缴费档次中的其中一档,重新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允许原来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按原缴费标准(也可选择高档缴费标准)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诸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原既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相关人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有余额的,可按2011年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100%的缴费基数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男不超过44年1个月,女不超过34年1个月。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不得弥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年限。

在参保前各位被征地农民朋友们需要对参保的档次有所了解,特别是各档次的缴费标准。选择适合自己参保的档次,以免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如果邻近退休的可以到社保局咨询一次缴清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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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同时也应特别注意农村低保人员失地后的养老保险安排,对于失地低保人员,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分年龄差别,对其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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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17河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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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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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河南退休薪水相关内容主要分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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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孩子爹妈都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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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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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⑴单位职工:湖南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⑵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⑶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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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户口迁移政策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16郑州市户籍新政策,2016办理郑州户口最新政策和户口迁入郑州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呢外地人又如何拥有郑州户口郑州,素来是我国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在这里想要办理户口真的很困难。但在2016郑州户口新政策中,只要能够拥有郑州的房产,想要有户口不是难事,尤其是当你拥有了固定房产之后,也能够将自己的直系亲属进行户口的投靠。也就是说,一个房子能够解决多个人的户口问题,尤其是已婚夫妻,甚至能够让双方的父母进行投靠,因此只要能够拥有郑州的房子,无论面积大小都是能够凭借房产证在相应部门办理户口登记。2016郑州户口新政策中,人们会发现,对于一些在城市中工作了五年以上的外来人口,也有明显的政策。如果你在郑州参与了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且拥有有效固定的居住场所,其中包括了房屋租赁形式,那么自然能给向相关部门提出落户的申请,而在办理之后也能够将自己的子女后者是父母进行关系投靠然后迁入户口。其实,只要在城市中家里一个人拥有合法的身份,那么其他人想要进行户口的落定就不是难事。对于外来人口在郑州想要落户还能够凭借自己投资商的资格进行户籍的迁入,但需要你在投资的金额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尤其是需要你在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营业许可证书之后交纳了一年以上的相关费用,此时才能给进行户口的申请。当然如果是毕业学生,自然能够凭借自己大学生的资格进行户口的迁移,同时相关公司为了能够挽留人才也会提出集体户口的迁入问题。关键词:
2018年河南省三胎政策???急
[律师回复] 首先需要肯定一点的是:目前来说,一般家庭生育三胎依旧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但如果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家庭,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绝不罚款。
一、再婚夫妻
①再婚夫妻各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1个子女的;
③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2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特殊情况
①夫妻因不孕不育症没有生育,依法收养2个子女后,身体恢复健康后,可再生育一子女;
②夫妻虽然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其中一个或两个被依法鉴定为残病儿的,可以再生育一子女;
当然,除了以上5种情况之外: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生育三胎。
超生三胎罚款规定如下:
①农村居民超三胎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是如果生育时间上没有达到间隔时间(头胎和三胎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4年)或者再生年龄(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每提前一年将按照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0%征收费用,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④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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