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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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实施方案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九江县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的在册农业人口。
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发放完拆迁补偿款并不意味着拆迁工作再与被征地者无关,特别是被征地农民,要对政府所颁布的社会保障政策有所了解,妥善处理好被征地后的养老保险衔接问题。江西省政府根据九江的实际情况出台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各位九江被征地农民参保养老保险的依据。

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实施方案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的原则。

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本实施方案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三)严格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本实施方案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九江县行政区域内因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的在册农业人口。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二)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均可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方案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

5.虽无土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但未被征地的;

6.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三、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场、区)复审。上报材料包括《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见附件1)、《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件3)及公示情况;

(三)乡(镇、场、区)组织国土所、农综站、派出所、人社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场、区)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据实填写《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按要求上报如下材料:

1.《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表》;

2.申请认定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征地分户名册;

5.《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乡(镇)上报材料后,相关部门按以下流程把关:

1.县国土部门负责审核乡镇、村组及农户被依法征地情况;

2.县农业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被依法征地前土地承包面积情况,并会同县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场、区)确定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

3.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籍等相关情况;

4.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现有参保情况,并确认被征地农民参保类型。

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审核程序及材料无误后,组织乡(镇、场、区)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缴费补贴标准和参保缴费办法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得更改。

(一)政府补贴原则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政府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15年。

(三)政府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享受的政府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09元)×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

(四)缴费补贴计算时间

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实施方案实施一年内或征地后一年内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首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下同),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

1.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2.参保时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往前补缴与逐年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缴费。一次性往前补缴的年限为15年减去本人距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年限。以后年度实行逐年缴费,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3.参保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采取逐年缴费的办法参保缴费。财政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直至满180个月为止。此后,本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再办理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

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开具的个人缴费凭证,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办法

1.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按缴费凭证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本方案实施日止,最长年限不超过15年,补贴金额按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补贴,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

2.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15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到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如被征地农民本人不愿选择按此标准享受缴费补贴,原参保缴费时间与按本方案参保缴费时间重复的,重复缴费期间只能保留按本方案参保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九)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十)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或退役后超过一年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十一)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方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或毕业后超过一年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均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十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1.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县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的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安排;

2.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3.集体补助资金;

4.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1.2013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从历年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自2014年起由县人民政府分五年到位。

2.2014年1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不得拖欠。

(三)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县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六、工作职责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人社、财政、国土、农业、公安、民政、审计、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农业、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卫生、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对已经按照《九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县府办发〔2009〕93号)参保的对象,由领导小组组织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依照相关程序及要求重新审核改办。

(四)加强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参保养老保险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证明,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格认定及申请书,参保九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各位参保人可以依法领取政府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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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萍乡市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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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2、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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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二胎补贴政策2017年
[律师回复]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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