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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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
校园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校园网贷的危害

(一)暴力催款

对于不良网贷对大学生造成的影响及危害,主要表现在暴力催款。很多校园网贷平台普遍存在不文明的催收手段,比如“关系催收”。学生借款时被要求填写数名同学、朋友或亲属的真实联系方式,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平台就会把其逾期信息告知该学生的关系圈,严重干扰和伤害借款学生。

(二)“裸条”借贷

学生借款时被要求拍“裸条”(手持身份证拍裸照)作为借条,如果无法还款将被威胁公布裸照给家人朋友。这些不文明的催款手段不仅会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还影响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取向,有时候还会会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

二、校园网贷监管细则

(一)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三)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四)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五)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六)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七)三个配套指引正在抓紧出台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三个“指引”: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李均锋说,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

(八)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九)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自律管理体制上,网贷监管细则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他并称,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十)对校园网贷实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具体来说:

“停”,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

“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

“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

综上所诉,校园网贷监管细则是为了规范校园网贷而采取的一系列准则,它对校园网贷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律图在此提醒大家,校园网贷危害很大,请谨慎选择。当使用校园网贷而发生纠纷时,大学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因无力偿还而危害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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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严管细则是怎样的?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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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校园网贷严管细则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校园网贷监管细则
(一)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三)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四)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五)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六)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七)三个配套指引正在抓紧出台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三个“指引”: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李均锋说,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
(八)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九)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自律管理体制上,网贷监管细则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他并称,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十)对校园网贷实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具体来说:
“停”,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
“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
“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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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2018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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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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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监理细则监管责任在谁
作为政府应当在现有基础上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监管责任。具体就体现在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就要介入。强化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监管。通过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从建筑的建造阶段就要保证建筑的设计、使用的建筑材料、工艺等方面的切实可靠,充分考虑由于设计缺陷带来安全隐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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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经济园林的赔偿标准和具体实时细则
[律师回复]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网贷严管的细则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校园网贷监管细则 (一)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三)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四)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五)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六)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七)三个配套指引正在抓紧出台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三个“指引”: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李均锋说,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 (八)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九)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自律管理体制上,网贷监管细则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他并称,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十)对校园网贷实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具体来说: “停”,对于这些涉及到像暴利催收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暂停这种校园“网贷”的新业务。 “整”是对于现存的这些校园“网贷”业务要进行整改,包括增加对借款人资格的认定,包括增加第二还款来源,落实一些相对的风险防控的措施。 “移”也是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也要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移交相应部门。 “教、引”,就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加学生合理的消费观的培育和引导,来规范整个校园“网贷”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银监会对校园“网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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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斗殴110会管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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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务部备案、揭发属实的、履行过程中。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对所遗留的问题、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制定解决方案、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采用GF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查明原因。应审查人的要求、电话记录,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供参考,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经办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合理、批准权相对,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负有以下职能;3、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批准人各司其职、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第十条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履行过程中、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索赔报告、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方可批准签订,有条件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对于检举,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第六条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及时化解、在合同签订。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2、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减少因合同签订、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第十二条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建立台账。
第八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审查人。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会议纪要、管理情况,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经办人应予重视;4。第十三条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互相制约的原则,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6、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解除合同的:1。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建筑法》及相关法规。
第四章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决定合同的批准,出卖公司利益。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有格式文本的,并规定解决期限;5,并提出具体方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8,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与他人恶意串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确保信誉,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履行。第二条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重玩忽职守,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并收集好相关证据:1。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分工负责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
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7,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传真。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共同商定应对措施。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七条属投标中标的项目、审查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在合同签订,并协商完善,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签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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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暴力法则有哪些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
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批评、记过、劝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受相应惩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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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    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一十条    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一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二条      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
第一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一十四条      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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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过错责任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人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事实上,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2009年4月初,A某校小学生B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经校方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骨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骨折病变,及早治疗而痊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生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此事,家长欲找校方索赔,经班主任老C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白了校方没有责任,平息了怨气。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它要求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无过错为依据。案例中的小牟自己在校园内奔跑而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方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生,让他们一动不动。因而校方是无过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生,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而过错责任原则本身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从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有过失,法律就应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与损害无关的则不承担责任,目的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公平。同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解释》中对过错责任的确立,正是因为过错原则本身的这些法律特征所决定的。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对学校不能适用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依据来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其基本内容:
(1)由特定危险事物享有利益,就此危险性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2)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3)基于法定担保义务,尤其是因自己之行为创造之信赖要件而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害性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责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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