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意撤销权限制是什么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二、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有如下区别: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予人在赠予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则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第二,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第三,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第四,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第五,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是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第六,适用范围不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要受到合同形式或性质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要比任意撤销权更为广泛。
如果不对任意撤销权加以限制,可能会出现乱用撤销权的撤销行为出现,妨碍社会和市场的正常秩序。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合法合规,如果是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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