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检察院在抗诉中处于监督者的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检察官(有权)主动调查取证就难免发生检察官只调查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调查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而对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调查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对其有利的证据则以种种理由不调查收集。检察官不能客观、全面调查取证这就意味着检察官在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没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公正司法,也可能造成检察官在调查取证时徇私枉法。
因此,检察官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不应主动调查取证。
二、哪些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发起抗诉?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对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抗诉是否调查证据有了大致了解。民事诉讼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检察院只是承担监督权,大部分情况下其不可主动收集调查证据。除非在证据不足,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辅助对证据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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