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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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系构罪要件。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 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

在现代信息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谁都不愿意他人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对于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公民也是非常抵制的,但是还是频繁发生,追其根本主要是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够强烈。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就应该及时报案,那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如何认定?下面,让小编来为您讲讲。

一、刑法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谓“上述信息”,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能够识别到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利用公权力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有人认为,为了有效遏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此处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然,若以此理由来扩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那么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自己个人获得的而非是在单位履职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也应当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与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是相悖的,这种认知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处罚范围。

且,我国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的本意是为了打击一些中介公司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处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非是类似本案三名被告人偶尔的简单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因此笔者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而非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系构罪要件。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关于“情节严重”这一要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因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该以客观危害为主,以主观恶性为辅,从获利金额、获取信息人次、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1、获利金额。

通观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个人犯罪所得数额多在1000元以上,而单位犯罪所得数额多为个人犯罪的五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所得数额越来越高,因此笔者认为: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 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严重。

2、获取信息人次。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3、信息用途。

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4、对被害人的影响。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垃圾短信、电话骚扰甚至敲诈勒索等。笔者认为,给公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精神伤害的,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所诉,在公民对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案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此行为是否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认定范围,如果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然后根据个人信息敏感度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后果判定其犯罪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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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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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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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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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校的法律系学生,最近学习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部分的内容,想知道这个罪的认定要件是什么,是怎样来认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方式: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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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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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为了挣钱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来卖,结果被抓了起来,想无罪辩护,请问律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无罪辩护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弟×××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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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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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千条没有获利,现已被逮捕拘留一个多月了,到时候可以争取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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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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