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侵害人身权,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人身权有哪些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2、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
侵害生命健康权,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侵害荣誉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
3、侵害后果有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损失,有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损失。
侵害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有些损失不能用金钱计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数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但如名称利益、肖像利益的损失,也可以用金钱计算。
4、侵犯人身权既可以发生在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
三、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
目前,关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分散,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二是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不科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
1、关于赔偿费用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依据作出了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大部分人身权利和特殊的财产权利(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9条,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根据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法律仅仅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应当考虑的因素,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额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出现数额差别很大的情况,再加上各地的生活水平相差比较大,因此,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差别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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