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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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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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二、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和不作为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医护人员有过失。

2、本罪所要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专门设立医疗责任事故罪,对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对照刑法,构成犯罪的,应该《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

一般来说医疗责任事故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医疗责任事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情节严重的才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那些属于情节严重在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办法中已经明确指出。如果大家遇到医疗责任事故保持冷静,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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