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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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哪些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二审程序是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一审的失利一方享有无条件的上诉权,而支持其上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上诉不加刑。那么具体来说哪些情况下上诉不加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上诉不加刑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二、上诉不加刑的情形有哪些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所判刑罚过重,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有时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或者审判人员认识上的片面性,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都可能发生错误。基于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满,可以在专业的刑辩律师的帮助下上诉,从而寻求公正的判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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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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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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